美国自称是世界上“食品供应最安全的国家”,美国的宪法规定了国家的食品安全系统由政府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部门负责。国会和各州议会颁布立法部门制定的法规;执法部门包括美国农业部、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美国环保署、各州农业部利用联邦备忘录发布法律法规并负责执行和修订;司法部门对强制执法行动、监管工作或一些政策法规产生的争端给出公正的裁决。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主要特点为:一是涵盖面全,适用范围广。美国在建国之初就开始了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目前,美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FDFCA)、联邦肉类检验法令(FMAI)、禽类产品检验法令(PPIA)、蛋产品检验法令(EPIA)、食品量保障法令和公共健康事务法令等。此外,由众议院制定的美国联邦法典(CFR)是联邦政府发布的综合的永久性法规,共分50卷,与食品有关的主要是第7卷(农业)、第9卷(动物与动物产品)和第21卷(食品与药品)。以上这些法令几乎覆盖了所有的食品,为食品质量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和监管程序;二是完善机制健全,利于与时俱进。国会制定的法令授予管理机构很大的权利。在须强调新技术、新产品或公众的健康风险的时候,管理机构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没有新的立法的情况下就可以对规章进行修订或修改,从而使管理机构能够保持其研究方法和分析方法的先进性,以利于解决新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9"11”事件后,美国又相继制定了《动物健康保护法》、《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应对法》,在法律中又规定了一系列食品反恐的措施,如建立国内外食品厂商登记制度等。
(二)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及特点
早在1980年欧盟就已经颁布实施了《欧盟食品安全卫生制度》,2000年欧盟又发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将现行各类法规、法律和标准加以体系化。后又提出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控制理论,即把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原则纳入卫生政策,强调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所负的职责,并引进HACCP体系,要求所有的食品和食品成分具有可追溯性。近年来陆续制定了《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等20多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形成强大的法律体系。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主要特点为:一是法律条款细,对食品安全要求最高,适用面广。众所周知,欧盟安全指标是世界上变化最快、要求最严的地区之一。以安全限量指标为例,截止2004年12月底,欧盟动植物产品的安全限量仅涉及199种农、兽药,但其规定的安全限量值却多达30240个标种,包括20个植物品种150个产品19964个农药限量,以及7个动物产品种类23个产品2276个农、兽药限量。仅茶叶产品一项就涉及173种农药,而乳及乳制品的限量值则多达500标种,肉制品高达620种。自2000年11月欧盟发布对农残的最高含量的第五次修改后,短短的一年内由发布了8项杀虫剂对粮食、动物源和某些植物源性食品,包括水果和蔬菜的最高含量的欧盟委员法规。除此之外,在欧盟范围内还第一次制定了在各种食品中重金属铅和二氧化物、吠喃类的最高含量的规定;二是共同市场内统一执行。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是食品和兽医办公室管理,其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其他国家进口到欧盟的食品的安全情况,另外根据《食品安全白皮书》的建议,2002年欧盟成立了食品安全局,这是一个对食品危险性进行评估的专门机构,独立于欧盟其他部门的机构,在食品安全方面向欧盟委员会提供建议,为欧盟的立法提供科学依据;同时欧盟委员会还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其统一管理欧盟内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务,负责与消费者直接对话,并建立成员国间的食品卫生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网络。
(三)日本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及特点
日本食品质量安全立法主要有五个方面:食品质量卫生;农产品质量;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质量;动物防疫;植物保护等。日本《家畜传染病防治法》把向日本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分为四类。中国属一类国家,即不允许中国向日本出口偶蹄类动物的内脏、肉、火腿与烤肉,除非这些产品在日本农林水产省注册的工厂中生产。日本厚生省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农林水产省根据《农林物资标准化及质量标识管理法》开展管理、监督工作。
日本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分两大类:一是食品质量标准,一是安全卫生标准,包括动植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日本厚生省颁布了2000多个农产品质量标准和1000多个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农林水产省颁布了351种农产品品质规格。为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日本有一套严格的认证体系。农产品认证一般由中介组织承担,包括常规农产品认证和特殊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为特殊认证,其标志是JAS,生产者自愿提出中请认证。外国的有机食品如果没贴JAS标志,就不许进口和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已经成为日本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并为广大消费者所普遍接受。
日本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一是明确政府责任。日本在食品安全方面以《食品卫生法》作为基础,同时有许多具体的专项法律,如《屠宰法》、《食品安全基本法》、《健康促进法》、《食品与农业农村基本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以国民健康为第一先决条件,明确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应负的责任,通过相互配合、补充,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证;二是食品安全性要求较高。就在美国“9•11"恐怖事件吸引了全世界目光的同时,日本发现疯牛病的消息像一颗重镑炸弹一样给日本民众带来了极度的恐慌。在发现疯牛病以后,日本更是提出《食品安全基本法》并要全面修订《食品卫生法》,强调《食品卫生法》的目的要从确保食品卫生改为确保食品安全,所有食品要设立安全标准,这些标准十分苛刻,而且要求日渐严格,尤其是对农药残留标准进行了修改,调高了限量标准,以确保日本国民的食品安全。
五、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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