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管理立法
首先,建立餐厨垃圾回收许可制度,让具备一定资质的企业来专门从事餐厨垃圾的回收、处理、加工、开发与销售,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涉足,否则,将予以重罚,从根源上切断餐厨垃圾流向非法回收渠道。其次,将餐厨垃圾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监管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形成一种度度化。再次,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地段、重点食品有监管,强化定期不不定期对餐饮行业等用油大户进行突击检查。监管部门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对举报者予以重奖。最后,政府应加大对正规处理餐厨垃圾企业的补贴,助推企业创新技术、变废为宝、循环利用,是防治餐厨垃圾回流餐桌的有效解决办法。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完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严格举报保密制度,保报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公众举报提供便利,并依法进行处理。这样一来,我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就更加具有操作性和规范性,更有利于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加快完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规范
通过立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对小作坊、小摊贩要合理疏导,划定制定的区域和时段,允许他们经营,但需要对其加强常规性监管,而不是运动式监管。另外,应积极推行食品摊点备案制,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向经营所在地政府、社区等申请备案。
(四)加快制定食品包装材料和包装标准规范
为避免因食品的过度包装,不怡当包装、乱包装,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应修改《食品安全法》,增加食品包装方面的一些条款,对不按规定包装食品、不按规定标明生产日期等内容的生产厂家,应予以严惩重处。
(五)扩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主体范围
为了监管部门有效履行监管职供需、及时对问题食品进行追溯,应将《食品安全法》第39第二款修改为:“食品经营企业、个体食品经营户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同时相关法规、规章也应及时修改,这样一来,哪些食品从业者需要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就更回清晰明了。
(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为加大惩处力度,切实改变违法成为低的问题,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真正起到震慑作用,应将《食品安全法》第84条修改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贷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记入历史档案,五年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禁止违法企业的法定代款人、股东成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人、股东或高管”。另处,增加第85条、86条、87条、88条、90条、91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记入历史档案,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禁止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成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人、股东或高管。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七)加大食品案件民事赔偿额度
当前我国食品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期,食品企业依然存在数量多、规模小、经营分散等问题,给监管问门监管带来挑战。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不足的条件下,单靠监管部门监管难以达到民众期待的效果。只有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才能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预防食品事件的发生,应将《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全安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费者除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的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二千元,按二千元支付”。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全社会关注、参与监督食品,真正做到全民皆兵,让问题食品没有藏身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