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税务部门对从事民间融资的机构进行征收主要采取定额征收的管理办法,首先,税务机关难以根据民间融资的业务量准确核定税额,其次,按照这种办法税务机关只能收缴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公司的税款,而对一些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机构但从事民间融资但、个人则无法征收,造成税收流失;还一些机构在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其借贷行为具有隐蔽性,实质上形成偷税;民间融资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导致了储蓄利息所得税流失。
(五)民间金融的高利率影响金融稳定
目前,我国依然是维持垄断信用制度,国有银行有国家信用体系作为保证,而民间金融不仅没有国家信用作担保,而且缺少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保证,民间金融的利率水涨船高,甚至高于绝大部分中小企业赢利水平,企业面临着短期必须偿还债务以及债务利息负担重的双重压力。所以,企业为获得高利润,将资金投入到高风险高收益的投机领域,而放弃对实体经济的投入。这类民间金融的高利率不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或投资出现较严重损失,难以偿还债务,就可能出现“借新债还旧债,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就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汉中地区甚至出现民间金融利率的暴利化,据汉中地区粗略统计,超高利贷的发生率达到了25‰。每天每万元收取利息200元~300元不等,折合成月利率为60‰~90‰,,一些中小企业由于资金链短缺,不得而已通过民间借贷的暴力运作模式,但是这只会使企业的运作成本增加、抵抗风险能力更加脆弱,严重会导致企业破产,甚至连锁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四、汉中民间金融发展改革与规范化建议
汉中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所暴露出的潜在风险,在合适的条件和时间下,如果处置不当就会引发连锁反应和社会问题,因此为了防范风险的发生,要对民间金融的现状进行改革并进行规范。
(一)引导民间金融走向正规合法化
当前,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已经宽容了不少,且对于民间金融也有一定的认可,但是毕竟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定,因此有关部门要根据民间金融的特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尤其是要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界限,引导民间金融公开化、合法化。
改变民间金融不能一味的靠堵的解决思路,若要有效的利用起民间金融,政府还应该考虑以立法的形式规范民间金融、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金融合法化。只要是合法的活动,即使引发了风险,也不明令禁止,除了一些违法活动涉及诈骗出现了问题以外,当事人只需根据契约而设立的债务关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即可。
金融的部分落后导致有大量的闲置资金,借贷双方由于利益驱动,自然会通过各种非正式的渠道进行资金借贷。这些民间的金融活动是不可能通过法律而禁止的,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并同时推行金融深化改革,充分利用民间金融促使中小企业的发展,抓住时机进行梳理,让民间金融走上一条合法的道路。
(二)地方政府要搞好相关产业的发展规划
汉中地方政府不宜再新规划房地产项目,对于还未销售的房产项目,可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出面与企业协商以成本价进行回购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用房,也可作为新入驻、新成立企业的职工优惠房,从而尽快消化存量房,盘活资金。
搞好煤炭产业的发展规划,当前正在进行的煤炭资源整合遇到了较大的困难,但是煤炭价格下行也为资源整合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只有克服阵痛、整合成功,才能形成长远的开发利用,才能提高市场控制能力,才能带来更为长久的经济利益。
更重要的是汉中地方政府要创造出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好的项目吸引外来投资和民间资本,重振实体经济,促使民间资金向实体回流,变民间资金短期逐利转而诉求为长期稳定的回报。
(三)严格监督管理,推动建设正规化民间金融
对民间资本的安全运作问题要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治理、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严格民间借贷业务注册登记与监督管理,严格管控民间金融业务程序,推动民间金融业务正规化运作。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未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非法设立的典当行等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坚持谁批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投资公司、典当行、担保、委托寄卖行等非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监督。明确投资公司、典当行、担保、委托寄卖行等非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及其负责监督上述机构的业务范围,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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