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二、 发展税收筹划的几点建议
内 容 摘 要
当前,税收筹划虽已得到一定的运用,但在理论和实践上仍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完善。本文剖析了我国目前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发展税收筹划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推动我国税收筹划活动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税收筹划现状浅析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是纳税人通过事先计划和安排以达到合理减轻或免除税负的一种经营筹划行为,由于税收筹划本身所具有的合法性,它有别于税务当局所严厉打击的企业偷税行为(Tax Frand),也由于它所具有的合理性,有别于我们日常广泛接触的企业避税行为(Tax Avoidance)。由于税收筹划这种二性特征,它应成为税务当局所认可并鼓励的行为。然而,在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税收筹划由 “地下工作”转为“地上工作”只是近几年的事,税收筹划在理论界的探讨也如雨后春笋般涌起,并相应在税收实践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运用。但在这一可喜局面的背后,税收筹划在开展中也存在诸多不足和缺陷。
一、目前我国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在税收筹划涵义认识上的误区。
在我国,许多人不了解税收筹划(tax planning),一提起税收筹划就联想到偷税(tax frand),甚至一些人以税收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而实际上,税收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是违法行为,与税收筹划的合法前提相悖。还有一些人提到税收筹划想到的就是避税(tax avoidance),即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想方设法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以达到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就连有的税务界权威人士也是这样认为的。其实,税收筹划既有别于税务当局所严厉打击的企业偷税行为,又由于它所具有的合理性,也有别于我们日常广泛接触的企业避税行为。对于企业的避税行为,税务当局相应开展了反避税活动,试图通过税法的修正和完善来堵塞漏洞。在目前的理论探讨和企业涉税实践中,存在着广泛地混用税收筹划和避税概念,从而使得企业的许多避税策划被堂而皇之地披上税收筹划的外衣。 2、漠视税收筹划风险。
从当前我国税收筹划的实践情况看,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包括税务代理服务机构为纳税人实施的税收筹划)中都普遍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自身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其实,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本身也是有风险的。 首先,税收筹划具有主观性。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税收筹划方案,又如何实施,这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等。主观性判断的正确与错误就必然导致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与实施的成功与失败,失败的税收筹划对于纳税人来说就意味着风险。 其次,税收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再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税收筹划方案在实务中根本行不通,从而使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者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加以查处。不但得不到节税的收益,反而会加重税收成本,产生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 最后,纳税人在纳税筹划中忽视反避税措施。由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一种减税行为,国家只能通过立法采取反避税措施来完善和调整原税收法规或增加反避税条款。而有的纳税人只注意税收的优惠条件或税收法规的缺陷,却忽视了反避税措施,结果造成纳税筹划的失败。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和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一条款就是对关联企业通过转移成本或收入减少税款的反避税措施,纳税人如忽视这一条,被税务机关发现予以调整,不仅不能减少税款,还会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 3、缺乏税收筹划专业人才。
税收筹划需要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税收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事先的规划和安排,经济活动一旦发生后,就无法事后补救。因此,税收筹划人员应当是高智能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全面了解、熟悉企业整个筹资、经营、投资活动。筹划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精通税法,随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而且要非常熟悉企业业务情况及其流程,从而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最有利的决策。但目前大多数企业缺乏从事这类业务的专业人才。从代理机构来看也是如此,税务代理人员偏老、偏杂,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偏低,加上可以阅读、学习、操作的指导资料较少,真正能搞税收筹划的“一专多能”人才凤毛麟角。 4、税收筹划的需求性制约阻碍了税收筹划的发展。
在税收筹划开展较为成熟的国家里,一般征管方法较科学、征管手段较先进、处罚力度也较大。如日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对偷逃税行为普遍实行重罚。因此,许多纳税人因惧怕违法受罚但又不愿放弃正当的税收利益,而纷纷求助于税务专家或委托税务咨询机构,因此,外国企业对税收筹划的市场需求较大。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不健全,征管水平低,违法处罚力度不足,给纳税人偷、逃税等行为留下了可资利用的空间。因为在这种纳税环境下,纳税人偷逃税所可能引发的风险相对所获得的收益来看是小的,成本收益分析结果往往造成偷逃税行为的产生。其次,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的因素造成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低,部分基层税务人员素质不高,查账能力不强,对税收筹划与偷逃税、避税的识别能力低下,不能及时发现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加之执法不严,政策缺乏刚性,人为因素的随意性过强。比如在一些地方税务机关擅自改变税款的征收方法,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本应采用查账征收的固定业户却采取了定税、包税的办法,抵销了企业精心进行筹划得到的税收利益。税收征管法有的成为摆设,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使得某些纳税人感到没有外在压力,因而缺乏寻找税务咨询机构的内在动力,只知道与税务干部搞好关系,而不重视税收筹划,也使得税务咨询机构丧失了一部分市场,造成市场需求的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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