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概念是指“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笔者认为,虽然较比WHO定义的食品安全内容,我国提出的食品安全概念内容上是有所丰富的,但根据我国现在食品安全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用此种定义方式界定食品安全是较为片面,偏于简单的。可以说,我国《食品安全法》是拟界定用于区分或者是突出食品安全与其他安全危机中的特殊性的部分,但此定义中忽略了对食品中间环节的界定,比如说:生产,加工、运输、经营、使用等的方面的内容。
2.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概念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认识的不断加深,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更清晰、更透彻、更全面。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其本身特殊性,其应该是一个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是一个跨学科跨领域的实际运用的概念。食品安全所对应的法律概念应当能够充分足够地反应、限定、制约在食品整个过程中的“食物链”环节中的所出现的问题、弊端,积极调整不正确的法律关系,极大限度地避免法律监管盲区,这需要我们有一个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食品安全法应该是综合概念,包括一切调整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法规,不仅是《食品安全法》,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以及我国各相关部门规章制度。食品安全也应该是社会概念,食品安全是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都会遇到的,每个国家每个发展阶段所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都是不径相同的。现阶段,我国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反应出我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另外,一个地区的食品安全水平是能够反应出这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的,我国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是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体制不健全、相关管理措施落后有关系的。
3.食品安全、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之间的关系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对“食品安全”、“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三者的概念混淆不清,笔者认为三者之间的关系不是等同关系,各自侧重点均不相同,下面具体解释三者关系:
(1)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
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定义是指“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食品卫生是指“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现阶段,我国将食品法律进行全方面的调整,即制定现行《食品安全法》代替了原有的《食品卫生法》。这次改革说明我国扩大了原有仅注重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的单纯的卫生问题,加入了“食物链”的概念,努力做到规范“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这次立法理念的变革使食品从源头,到过程,至结果都进行了严格规定,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体系,是一次在中国食品法律史上司法进程。
简单的说,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所有环节,体现了食品源头、过程、结果的完整性、统一性、安全性;而食品卫生并没有食品安全界定的全面,其仅包含了食品过程的安全性,表述较为单一、片面。从这个层面上来讲,食品安全应该将食品卫生包含在其中。
(2)食品安全与食品质量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食品质量是食品安全的一个组成部分。食品质量是指“食品满足消费者明确的或者隐含的需要的特性”,与前面所提及的“食品安全”的描述对比看来,食品安全注重于“安全”,避免消费者受害,食品质量则是满足消费者需求。食品质量是能够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比如说:食品添加剂过量,抗生素滥用,农残超标等问题都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价值,食品质量过低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这需要食品安全制约食品质量,从这个角度分析,食品安全是包含了食品质量的内容。
综合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食品安全的概念中包含了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的内容,三者之间是从属的关系,但是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又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这要求我们在实际应用之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统筹规划,避免资源的重复交叉。
(二)食品安全法的目的
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章第一条中明确写出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目的,即“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由此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的最根本目的就是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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