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管是各部门分段监管,自上而下的行政执法体系。我国食品企业有着独特的市场特点,中小食品企业、简陋小作坊较多、分散面广、四处游击,这给我国执法监管上带来不少困难,单一的围堵、曝光、处罚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虽然我国涉及食品内容的法律诸多,但是不断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现状令人堪忧。笔者总结归纳近期所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代表性案例,着重从法律角度浅析我国食品安全所存在的几个方面问题。
“毒胶囊”事件是经2012年4月15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节目中《胶囊里的秘密》报道。事件源头是河北、江西、浙江等地不法厂商使用工业明胶代替药用明胶生产胶囊,所生产胶囊已由药品生产企业制成药品,流向销售领域。经过检查发现问题胶囊中铬含量严重超标,最高可达国标的90多倍,所涉及企业包括修正、海外、通化金马等著名药企。
“立顿农药超标”事件起因于绿色和平环保组织2012年4月24日发布调查报告:“立顿”的绿茶、茉莉花茶和铁观音袋泡茶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茶叶上使用的农药——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硫丹。联合利华立即发出声明,宣称其立顿茶系列饮品完全符合中国‘国标’。随后,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也声明称:对照国家标准GB26130-2010(《食品中百草枯等54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查结果表示“立顿”茶样品均符合国家标准。此事暴露出大型跨国公司在面临我国消费市场推崇的“双重标准”的问题。
“白酒塑化剂超标”事件是2012年11月19日被爆由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查出酒鬼酒中塑化剂超标2.6倍。事情发生当天酒鬼酒股票临时停牌,白酒股市下跌严重。此事严重影响整个白酒行业在消费者心中的信任度深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上损失巨大。
“伊利奶粉含汞门”事件,2012年6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汞含量进行了专项应急检测,此次检测结果表明,伊利部分批次奶粉出现汞超标。伊利湖南分公司表示全力做好召回产品的后续相关工作。国内奶粉市场不稳定,而来自国外“洋奶粉”检查结果也不乐观。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10月17日公布新西兰“奥兰超级金装婴儿配方奶粉”共26吨“碘”含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而被退货,2012年3月CER Research曝光雅培奶粉乳清蛋白对酪蛋白的比例过低,没有符合国际和我国最低标准,类似的情况时有发生。近14个月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共有34批次超过270吨不合格进口奶粉被销毁或退货,其中四分之三为婴幼儿奶粉。
“速成鸡”事件源于2012年11月23日中国经济网曝光了山西粟海集团生产原料鸡为“速成鸡”,继续调查,不法商家滥用抗生素、违禁激素药物催长白羽鸡,揠苗助长式养殖,检疫部门公开定价贩卖法定的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没有流程监管,检疫人员贪污受贿,该企业还是肯德基、麦当劳以及诸多大型超市原料提供商。近年来,“洋快餐”、“大品牌”频频爆出问题,我国理应避免大型海外连锁企业的企业优势,一视同仁,依法办事。
“假鸡蛋”事件早有发生,2012年11月4日洛阳市民田阿姨在流动摊点处买了每斤比市场便宜4角钱的鸡蛋,回家煮后吃着没有鸡蛋味,怀疑是假的。工商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卖鸡蛋的面包车早已消失得无影无踪了。国内多次发生“假鸡蛋”事件,已经引起香港、台湾、日本、越南等国家海关部门的注意。
“松江死猪”事件是指2013年3月上海黄浦江松江段水域大量漂浮死猪,死猪有类似禽畜身份证的“耳标”。调查发现,收购病猪死猪的不法人员被捕入狱后,零散养猪户没有按规定处理死猪,将死猪直接抛入江中的违法行为,事件造成市民的恐慌等反面影响,而且造成了极坏的国际影响。
以上事件都有一定的代表性,都暴露了我国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方面所存在几个主要问题:
1.食品安全立法的问题
从“立顿农药超标”事件和“洋奶粉”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现行的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诸多,但是伴随着当今社会的飞速发展,其中部分法律法规相对落后,标准要求过低,不能满足新环境下的消费者需求。不少国外大型企业将某项指标超标的产品投入中国市场。同一企业销售相同商品在国内外采用“双重标准”,对内——我国有关部门反馈说产品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对外——被指超出标准范围,危害人们身体健康。这几年,国际企业“双重标准”的食品安全问题经常发生,这是我国国标太低,还是国际标准苛刻?答案不得而知。我国国标修订与增订的滞后,不仅国内企业食品质量低,还给跨国公司带来了可乘之机,让我国消费者为其生产的二流商品买单,这影响不仅我国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还有我国的国际形象与国际地位。
“毒胶囊”事件和“三鹿奶粉”事件均轰动一时,其中反应出我国现行的相关食品安全的部分法律立法不清,立法不严。我国相关食品法律法规更新缓慢,不能与时俱进,与时代脱节。不法商家利欲熏心,唯利是图,投机取巧,钻法律漏洞的情况比比皆是。笔者查找关于明胶的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只在国标GB6783-94(食品添加剂明胶)中规定了食用明胶的相关规定,而明胶具体可分为食用明胶、药用明胶、工业明胶及照相明胶四类,对其他类明胶并未相关更具体区分与规定,实际生产中四种明胶价格差距很大,这就造成了不法商贩用工业明胶代替药用明胶生产胶囊,更有甚者从皮鞋中提取明胶,法制的不健全加上经济利益的驱使是此次事件的主要诱因。三氯氰胺暴露了我国奶源收购检查和企业产质量检查问题上的法律漏洞。所发生的这些食品安全问题是需要我国加快食品安全立法脚步,跟上世界食品大发展。
“速成鸡”事件所引出的我国滥用抗生素和违禁激素药物的现象,这也从另一个角度揭示了我国食品行业与药品行业、生产领域与流通领域都没有做到良好的沟通,发现问题后,查找源头困难,落实责任困难,解决问题困难。综合化工作开展不开,现状得不到改善,现有资源重复浪费现象严重。这足够说明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系统性不强,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间的分段管理有一定局限性,覆盖面窄,“各自为政,各管一摊”现象十分严重。
2. 食品安全司法的问题
在西方社会,司法是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权威性的特性,与立法、执法一起是维护食品安全的三大权力,三者相互平衡又相互独立的。笔者认为,我国司法解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际运用,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司法解释是比较宽泛的,至今我国都没有细致规划出台较重的关于食品安全内容的刑事责任处罚内容。司法处罚力度的不够,违法处罚成本过低,司法处罚环节的脱节,都会造成不法之徒侥幸心理作祟,铤而走险,有恃无恐,破坏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松江死猪”事件和“假鸡蛋”事件从不同方面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司法的薄弱。“松江死猪”事件直接诱因竟是相关部门加大对收购病猪死猪的不法人员打击力度,反而显现出其处理后其他后续问题:没有人收购病猪死猪,零散养猪户没有了以前的“销毁途径”,最后将死猪直接抛江。“假鸡蛋”事件暴露了我国行政监督收效甚微,对零散商贩、流动商贩、小商小贩的处理仍存在较大漏洞,生产、流通与销售管理脱节,食品监管偏于事后围堵,并不能彻底从源头上堵截问题食品进入销售领域,维护消费者基本权利,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食品领域,不仅消费者需要司法的保护,正规商家也需要司法解释的正确指引,纠正食品安全领域的不良现象,引导正确的民意指向。现在,经常会出现某家企业的不法行为,或经曝光后,影响其所在行业的恐慌;或未经发现者,逐渐演变成其所在行业的潜规则,进而引发更大的食品安全危机。在这些典型事件中所揭示的问题才是人们值得思考的,指引消费者、商家、执法人员的正确导向是当下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3.食品安全执法的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的行政监督是我国执法的主要方式,是达到我国食品安全的最终目的的方法。目前,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我国食品安全监督执法领域是有很多不足之处的。
第一,我国监管各行政部门之间缺少沟通,执法过程中会有很多冲突,又有很多重叠,还有很多漏洞的地方,给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造成一定难度。在“食物链”上的监管是脱节的,没有形成良好的监管体系,就农产品而言,在农产品的种植在田地里时归农业部门管理,农产品生产加工时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农产品贩卖销售时归工商部门管理,如果农产品流入餐饮行业,还要更加细化,后厨加工制作时归工商部门管理,菜肴端上餐桌在消费过程中归食品药品监管局管理,另外,该农产品若是要是出口,还要海关部门管理,除此之外,还要有防疫部门、商务部的各个部门分段管。各部门的衔接不当就会显现出来,比如说,农产品在收割过程时还没有进行销售时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农业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菜肴在后厨加工完成正在端到餐桌的过程在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工商部门还是食品药品监管局管理,等等之类的中间环节问题界定的不清晰,给执法人员执法带来困难,推脱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经常发生。
第二,以上事件中均暴露出,我国现在的部分执法人员自身也存在问题。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监管部门不按照正规的监督流程监管,甚者贪污受贿;执法人员观念落后,执法不严,借助媒体曝光,才发现食品领域的各种行业“潜规则”;执法人员文化水平低,对所监管行业缺乏专业知识,等诸多方面,我国日常食品安全监管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不仅会给食品安全问题带来众多隐患,降低人们对政府监督的信心,还会导致社会不良影响和经济巨大损失,如何扭转这种趋势,才是当务之急。
三、关于我国食品安全的建议
(一)欧盟食品安全法
我国食品安全会发生问题,发达国家亦是如此,重要的是学习发达国家如何预防食品安全问题,以及问题发生后如何处理,极力保证消费者的基本利益,妥善处理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利害关系,将影响降至最低,避免以后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欧盟对食品安全要求很高,已经形成一系列严谨的食品法律严格要求食品质量。2002年颁布的欧盟新食品法(欧洲议会与理事会178/2002法规)是其重要的执行依据,其包括食物链的监控、风险分析技术、食品可溯性、食品安全信息、生产经营者责任制。但是再严格的监管也会发生食品安全的问题。今年1月份,欧盟发生了“马肉风波”,这件事件波及了整个欧洲。事情从发现、调查、应对措施、后续影响都具有欧盟特色,笔者将根据“马肉风波”事件始末浅析欧盟食品安全法的部分内容。
“欧盟马肉”事件起因于2012年11月爱尔兰食品安全局(FSAI)对市场销售的牛肉汉堡抽检,检测结果显示所抽检的牛肉汉堡样品中其有三分之一含有马肉DNA。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FSAI在12月底将此次检验结果上报爱尔兰农业部,并将此次检验样品送到德国权威实验室再次进行确定性复检,复检结果表明此批抽检的牛肉汉堡样品中的确含有马肉和猪肉。2013年1月14日,FSAI将检测结果上报给英国食品标准局,并向媒体公开了此次检测结果。为了避免更多的消费者受到波及,销售相关此类食品的超市立即将此类食品下架。事情发生之后,各个相关国政府和欧洲当局快速作出反应,查明事件原有,并积极作出处理。2013年2月13日,欧盟各国农业部长一致达成协议:要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对生产、销售、经营每个环节中牛肉类食品进行DNA检测,检查该食品是否为纯牛肉食品,是否残留违禁药。
此次事件波及广泛,对欧洲各国都有较大程度的影响,诱发了新一波的食品危机。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借鉴,借助此次事件的经验以弥补或丰富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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