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发展节奏越来越快,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然而人们的离婚率却在逐步攀升,其中也引出许多纠纷,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纠纷。本文从我国当前的离婚财产分割所遇到的司法实践出发,选取了其中的婚前财产、共同财产界定;房屋产权争议;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处理;离婚后经济帮助制度四个方面作为主要研究方向。同时结合大陆法系代表德国、以及英美法系代表英国,在同类情况下的通常做法,分析对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几个方面的实际借鉴意义。由此,笔者针对上述四个方面的不足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离婚财产分割
【正文】:
社会是由一个个家庭构成的,而近几年来,离婚率逐渐攀升,家庭的不稳定也会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离婚问题也不仅仅是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我们应该用社会的、宏观的角度去看待这一问题。而在离婚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中,绝大部分都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地方经济水平、法官个人价值判断、案件情形复杂等等因素,在处理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常常失现公平。笔者阅读当前我国对于离婚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献,从司法实践出发,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并结合其他国家在相同情况下的通常做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概述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概念
离婚是婚姻终止形式的一种,指的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在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之后而归于消灭。(注1)离婚财产分割实质上就是在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证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期间,而这期间夫妻所有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到第十九条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二)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在婚姻法中的地位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工作和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导致很多夫妻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离婚率逐渐上升。在这些离婚纠纷中,大多都会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而人们的财产收入也越来越多样化,有形的动产、不动产,以及无形的财产都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当中。夫妻离婚案件案情复杂多样,也使得财产分割纠纷复杂化、多样化。
《婚姻法》共分为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有五十一条。其中,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的有十条。第二章第十二条,涉及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重婚情况下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处理;而婚姻中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概念则规定在第三章的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财产处理约定优先的原则。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二条,则分别阐述了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离婚时付出义务较多方的补偿请求权、原婚姻内债务清偿、离婚时生活较困难方的权利保障等内容。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下,另一方的权利保障。第四十八条则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强制执行。
可见,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在婚姻法中所占比重较大,是婚姻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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