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应当如何认识和理解“不相抵触”原则,实际上是法的解释问题。法定有权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但迄今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对此做出立法解释。中国立法解释迄今仍然很落后。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做出非法定解释。非法定解释并非是随意解释,它也要根据一定的规则来解释。
首先可以根据学理解释、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字面解释的规则来认识和理解“不相抵触”原则。根据这些规则,“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这一限制语,无论如何不能理解为“在不超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范围的前提下”的意思。“不同……相抵触”,决非“根据……”或“与……相一致”的意思。“不相抵触”就是不相矛盾、不相冲突、不相违背的意思。这是常识,不应当把“不相抵触”的含义人为地复杂化。
其次,从立法精神看,赋予有关地方国家机关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本来是因为单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可能解决所有应当由立法解决的问题,大量的问题需要由地方性法规这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解决。所以,“不相抵触”这一限制,从立法本意看,不是要把地方性法规的内容限制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既有内容的范围内。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在规定“不相抵触”这个“前提”之前,先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这一条件。把这两者结合起来,也不难悟出“不相抵触”这一规定的真谛并非在于把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局限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既有内容范围之内。既规定地方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又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以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为前提,这是法律在确定地方立法制度时所采取的一个积极与慎重相结合的举措。
再次,从地方立法的特征、功能和地位看,“不相抵触”也不应当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做出某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便一概不能就此事项做出规定的意思。否则地方立法就无从属与自主两重性可言,就不能解决不宜由中央立法解决或中央立法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
鉴于上述理由,可以认为,所谓“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是指“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相违背”。一是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的内容相冲突、相违背(即直接抵触);二是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实质、基本原则相冲突、相违背(即间接抵触)。只要遵从这样的要求,地方立法主体便可以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自主地制定自己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论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是否已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做出某种规定。这样认识和理解“不相抵触”原则,便能在地方立法实践中既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又不至于使地方性法规成为仅仅是对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转抄、模仿而失其应有意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论文研究目的和意义:本论文以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视角出发希望研究设区市立法权限与全国性立法权限之间的矛盾以及解决办法。实际意义在于从立法权限的角度去解决法律工作者在面对存在矛盾的法条中迷茫、无从下手的困境。
论文提纲:
引言:本文主要从一个杭州市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角度出发,试图从以往经验以及案件中找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与全国性立法权限之间存在的矛盾以及解决办法。主要从实际出发,细化到案件细节,从立法者的目的、存在的矛盾,以及产生矛盾可能性原因分析,从而得出规避此类矛盾发生的办法。实际意义在于从立法权限的角度去解决法律工作者在面对存在矛盾的法条中迷茫、无从下手的困境。
一、相关资料、数据
(一)收集资料、数据
(二)整合资料、数据
二、寻找立法权限矛盾的关键点
(一)整理并分类有此类矛盾的案件
(二)对每一类的案件进行深入了解其背景和对应法条
三、分析立法权限矛盾的产生原因
(一)整理案件对应地方法条与中央立法之间矛盾
(二)探究其各自的立法目的
(三)从法条矛盾入手深入分析其权限的矛盾之处
四、探究立法权限矛盾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
(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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