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摘要: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导致中央立法无法应对地方出现的所有问题。为了解决各地区出现所有的不同情况和所有问题,故2015年的立法法修正案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目的是将中央的立法权下放到设区的市,用立法权解决各地区出现所有的不同情况和所有问题。
关键字:立法权、基层法律服务所、全国性立法权限、行政划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矛盾
前言:在中国,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中国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立法、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立法。
地方立法,指特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地方立法是相对于中央立法而言的立法,是构成国家整个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不少国家的地方立法本身也是个体系,由多类别、多层次的立法构成。
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和经济水平的飞速发展,一些问题开始暴露出来,1986年,规定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多年发展逐步形成了新时期中国地方立法的新格局。
虽然立法机制在不断完善,但是问题仍然存在,行政划分也有所改变,导致以前立法机制无法应对地方出现的所有问题。为了解决各地区出现所有的不同情况和所有问题,故2015年的立法法修正案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目的是将中央的立法权下放到更显现地方特色的设区的市,用立法权解决各地区出现所有的不同情况和所有问题。
地方立法无疑有自己的个性,它在坚持国家整个立法的基本原则的同时,也有自己的基本原则需要坚持。在坚持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方面,地方立法尤需注意的问题:地方立法同其他立法一样,必须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做到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但在如何认识和理解“不相抵触”原则方面,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不相抵触,就是制定某一地方性法规必须以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某一事项已有相关规定为前提,以这种相关规定为根据。按这种观点,凡超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范围的,或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某项内容而地方性法规却规定了的,就构成相抵触。另一种观点认为,不相抵触,就是地方性法规不得做出与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已有的明文规定相冲突、相矛盾、不一致甚或相反的规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相抵触,就是地方性法规除了不得做出与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外,还不得做出与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原则相抵触的规定。这种分歧的存在,直接影响地方立法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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