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言论的定义也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报纸、广播等媒介向网络这一虚拟空间延伸。与此同时,由网络言论导致的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文探讨了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概念和新特征,分析了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重点讨论了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以及对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关建议。
一、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
(一)言论自由的定义
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是指公民享有的受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使用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任何他人或组织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它包括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等,其核心为言论和出版自由。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新特征
网络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延伸,内涵与其并无不同。但在形式上又有其新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言论主体和表达方式的特殊性。网络言论与传统言论有所不同,首先是言论主体不同,传统言论自由的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而网络言论的主体也是两类,一为通过技术手段隐藏真实身份的人,即网民;二为网络拟制人格组织,即网站。
2、网络言论的开放性和匿名性。网络是一个开放的领域,它面向互联网上的所有人群,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独立的信息源,不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限制。而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一个开放的平台,人们挂以形形色色的网民在网络上自由发表言论而无需担心被人知道自己的真实身份。
3、网络言论的方便性和快捷性。网络的全球化,促进了网络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最大化,更加拓展了言论自由的空间。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
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宪法权利,源自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说”和“社会契约论”。我国学者也论述了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张新宝教授认为“只有有了这一自由,才有可能造就一个真正的民主与法治社会,人民才有可能发表自己的各种主张,政府及其官员才有可能受到舆论监督,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在新中国颁布的四部宪法中,都确认了言论自由。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另外第27条第2款“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另外,在确定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我国宪法还确定了公民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宪法第41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7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等条款均从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人民代表的发言免责权,被告人的辩护权等各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
辩证法指出任何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所以网络言论自由在加强民主建设、文化交流、弘扬正义和愉悦身心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弊端。由于网络言论的匿名性、扩展性,使得虚拟世界中的网民拥有极大的自由,相反却缺乏相当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人们对于报复的恐惧减少,很多人在发表言论时不理性,夸大其词,无中生有的言论实属常见,有的甚至破口大骂、人身攻击,网络“口水战”也屡见不鲜。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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