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审查顺序
(三)程序审查仍然需要对抗
行政诉讼的发展史也就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不断扩张的历史,是法院将法律以外的“未成熟的权利”不断植入法律的历史。也就是说,对是否纳入受案范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的判断如果存有疑问,应当在原被告之间引入对抗程序,其方式既可以是询问、听证,也可以是正式开庭审理,并且对原告主张的利益只要值得裁判保护,就应当纳入实体审理范围。反之,如果法院对原告不符合诉讼要件不存疑义,则可以适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认定。
对于被告资格、起诉期限和其他起诉条件而言,由于涉及相关事实的认定方能确定,这就需要借助当事人的举证来完成,势必需要通过对抗的方式查明相关事实,并由法官作出最终判断。如果仅由法官单方迳行作出判断,不仅可能与客观事实有出入,也确有违反正当程序的嫌疑,令当事人难以接受和信服。
(三)特殊情况
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安格按照上诉顺序来进行审查认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2 条第 6 项规定:“若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时,与其认为如果原告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而法院需要作出一个实体判决的处理,不如说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已经将原告资格问题后置于诉讼要件审查,从而使其作为一个实体判决的审查标准范围了。
对于起诉期限只是原告通过行政诉讼改变行政行为效力的期间,而如果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未予抗辩或者虽然抗辩但举证不能的,法院仍然可以进行实体审理,这就要求审判人员不能自主自发的对起诉期限进行先期认定和判断,完全采取被动的审查方式进行审理。
四、结语
现行行政诉讼法将诉讼要件一体纳入起诉要件审查范围,但在规定起诉条件诸要素时缺少严密的逻辑体系,导致实践中诉讼要件审查前移,形成行政诉讼起诉高阶化、裁定率畸高的现象,进而形成行政诉讼上诉率高、申诉率高、信访率高、程序空转的问题,行政诉讼纠纷解决功能不彰、公信力难以有效提升。解决行政诉讼起诉的高阶化,有必要引入诉的利益的概念,并将起诉要件、诉讼要件和实体胜诉要件有效区隔。出于对于权利保护必要性的考虑,法院应将对诉讼要件事项依据职权展开审查,以开庭审为原则,并表明自己的见解,允许原告提出质疑,并让被告提出抗辩。法院以裁定作出时或口头辩论结束时为基准时间,判断有无权利保护必要性,即有进入实体审查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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