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社会上流传着一句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真实生动地点出了司法腐败和法官素质的问题;著名学者贺卫方通过社会学的方法对中国法官现状“透视”的结果,把法官素质问题从民间顺口溜上升为学术研究,○16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复转军人进法院”成为学界一句“他引率”很高的名言;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自1997年以来的历次人大工作报告中,谈到法官素质时我们总是可以看到这样的字句:“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水平尚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适应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有的甚至违法乱纪,徇私枉法、贪赃卖法”(1997年3月11日);“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少数司法人员滥用审判权问题反映比较强烈。……调查表明,人民法院队伍绝大多数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这是主流。但在法院队伍中也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 (1999年3月10日)“一些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专业素质不高;少数法官特权思想严重,工作作风粗暴;有的法官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裁判不公,久拖不执或者违法执行,甚至贪赃枉法,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声誉。”(2001年3月10日)他在中国人民大学“大法官讲坛”演讲时精辟指出: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后者导致了中国“在册法官”数量大、学历低、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据1998年以来的数据统计,全国25万余名法官中,本科层次的仅占5.6%,研究生层次占0.25%)。当然,法院系统也有人通过“实证分析”说明法官的素质(作者声明其仅指审判业务方面的素质,不讨论道德、政治等方面的素质)并不低,甚至“应当高于律师”○17。我们不去评价作者所在的地区是否有代表性,其论据和结论是否准确,但是避开法官的道德素质来谈法官素质无异于隔靴搔痒、盲人摸象,是不可取的。法官法律素养不高导致适用法律不正确的情形固然存在,但至少可以在上诉时更正;而法官道德素质的低下却直接造成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后果很严重。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18
对于当下中国法官素质发生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有两种论点值得注意。有学者认为,在法官整体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普遍提高的1990年代,法官素质问题反而比1980年代更显突出,这是因为现代社会和中国社会发展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专业和知识的要求,是当代中国社会的结构变迁带来的○19。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论断。我认为,当前中国法官素质的问题是先天性的、制度性的,因为建国后法院的定位是国家的专政机关,法官的身份与行事方式与行政人员无异,法官门槛低,没有学历或法学学历也可以进法院,任何人只要思想政治素质“过硬”(有的甚至一点也不“硬”),都有资格当法官(“舞女法官”就是一个极端的例子○20);司法系统的腐败现象更令民众对法院、法官失去信心、信任,一个职业操守差的法官,即使其学历很高,人们也不会认为他是个合格的法官;法官独立、审判权独立也存在制度上的缺失,法院(法官)判案受到外界各种力量的干预、干扰,其裁判的公正性往往受到社会的质疑。这种大众化、行政化的法官角色定位,本来就是“人治”而非法治的思想,扭曲的司法体制必然使法官的整体素质存在先天的、结构上的缺陷。在话语空间较为“逼仄”的年代,即使学者和百姓认为法院、法官有“问题”,也不可能象今天这样谈论国家的司法制度。因此,法官固有的问题也理所当然被“屏蔽”了。按照那位学者的逻辑,如果法官素质问题仅仅是由于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引起的话,那么不单是中国,全世界各国的法官恐怕都有同样的问题,“寰球同此凉热”。但是翻查有关资料,我们似乎看不出美英德法以及亚洲一些国家在社会转型期法官素质上是个普遍的“问题”○21。以日本为例:在十九世纪末现代法制的草创阶段,日本就很重视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素质,其奥妙之处便是历史悠久、运作良好的司法资格考试(从1889年起,就任法官职务者必须以大学毕业、法律考试合格、经过3年的实务研修见习为基本条件);在通常情形下,法官到退休年龄为止不得被免职。这种制度设计的深谋远虑,使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群体得以在古老的日本诞生和健康发展。在本世纪初,日本的立法和行政部门都曾发生过许多受贿丑闻,但法官渎职的记录一件也没有。○22日本法治成功的经验说明,法官素质除了受社会、经济、文化和知识增长等因素影响外,制度设计至关重要。
还有一种论点,有位学者型法官在解读“一种奇怪的现象”时写道:一方面,人民法院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取得了不可否定的巨大进步;另一方面,似乎社会对人民法院的满意度并没有提高,反而有所下降。作者把社会与法院之间的冲突,归结于法官职业化的发展加剧了法院与社会公众对案件判断的差距越来越大,归结于社会公众评价的机理决定了其与司法判断的相异性。○23这种观点实际上人为夸大了法院与公众之间对司法判断认知的差异性,排除了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作者认为只是个别现象)作为主要原因而导致的社会对法院的负面评价。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司法公正并不是一种法律理想,也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原则,正义和公正也是可以由社会一般人士的观念来评判的。”○24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就是很好的例子:当时很多美国人相信是辛普森杀害他的妻子,但最后因控方证据存在“合理怀疑的理由”,法庭判辛普森无罪。法庭的判决也许令死者家属悲愤,令部分善良的人失望,但美国民众并不认为这个判决结果不公正,因为他们相信主审法官的素质是没问题的,陪审团的组成是没问题的,也没有什么政党、政府向法院“打招呼”(这在法治国家是不可想象的),司法是公正的。现阶段中国社会对法院、法官满意度不高,不是因为老百姓听不懂法官的“法言法语”,或者看不懂判决书里“高深”的说理,或者法官的专业素质比律师低而不满,老百姓真正不满的是法院运作的不独立(有些权力部门或个人可以向法院施压)、不透明(有些案子要通过审判委员会或请示上级“先判后审”)甚至不公正(同样性质的案子判决结果有时却大相径庭),以及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徇私枉法。法院、法官所暴露的诸多问题,其面对的真正考验,最终还是公众对他们的信心,毕竟司法的权威是与公众信赖的程度密切相关的。所以,公众信心是法院的命脉;没有了公众的信心,法律信仰、法官权威、法律权威也就无从谈起。这是深刻认识法官素质问题的一把钥匙,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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