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步:法官的独立与中立是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根本保证。法官独立是指法官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仅服从法律的要求和法官的操守,不受任何干涉;法官的中立是指法官在对立的当事人只必须保持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的超然地位。法官只有做到独立和中立,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法治才能落到实处;法官判案如果常常受到法院内部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不能按照法律和司法内在逻辑的要求运作,法官成为傀儡或传声筒,司法公正当然无从谈起,法官的素质和权威也体现不出来,高素质、有良知的法官也不会呆在法院里。○32长期以来,也许出于对“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败”这句话的迷信,也许出于对西方“三权分立”理论的怀疑,或者是对法官素质和法院运作没有信心的缘故,我国司法体制的设计中对法院管理、法官判案监督多于放权,但吊诡的是,司法监督是“到家了”,○33民众对法院、法官的满意度反而没有提高,“改革司法制度”、“提高法官素质”的呼声倒是日益高涨。卡多佐说:“法院手中的权力很大,并且——如同一切权力那样——容易被滥用;但是,我们又不打算在权力授予问题上畏缩不前。因为,从长远来看,‘除了法官的人格外’,埃利希说,‘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34这句充满智慧的名言大概可以帮助我们解开对“权力”、“司法独立”等问题的迷思。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在一个具有几千年“人治”历史传统的伦理社会里建设法治国家,这不仅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憧憬和奋斗的远大理想,也是实行市场经济后的中国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内在要求;当然,通过改革司法、提高法官素质的道路也是曲折而漫长的。但是,只要想想小平同志当年“摸着石头过河”、走市场经济之路的智慧和勇气,现在以法律的手段来改革司法、建立新的法律秩序,而且有其他发达国家几百年以来的法治经验为参考,其实改革的风险和成本是较小的。我们坚信: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启动和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中国在和平崛起的康庄大道上必将走向法治国家。
引文注释:
① 鲁道夫.耶林:《法的目的论》,转引自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第1版,第288页
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2年7月5日)
③ 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版,第199页
④ 布莱克斯东,转引自[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
年第1版第7页
⑤ 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辞海》对词条“法官”、“素质”的解释。
⑥ 比如医生讲“救死扶伤”、“对症下药”,法官讲“惩恶扬善”、“证据确凿”,而且医生的
医术医德与法官的智慧道德均随年龄的增长而臻完美。当然,“同医学职业相比,法律的
职业化就完全没有走得很远。部分原因也许是法律同政治纠缠在一起,而政治,至少在
一个民主国家中,是抵制职业化的,至少是抵制那种也许有助于法律更职业化的职业化。” 法官素质与司法改革(四)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