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第一章 绪论
工业文明的快速发展,使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几率也越来越大,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一个严肃的命题,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话题。本文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念、提出及发展、立法情况、保护探析、存在问题、制度建议几个方面进行了探索,为构建一个严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论体系提出了管窥之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概念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权益,是指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是指法律规定的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包括既得利益与可预期利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为法律上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即: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知识获取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相应地,还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其内容包括: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实介绍商品质量和功能、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售后服务义务、不得从事不公平和不合理的交易。
有权利就有对权利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由于经营者不法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对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权利进行救济,明确消费者、经营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所要承担责任的过程,使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处于确认状态。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提出及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伴随“市场失灵”问题的出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得以产生的。19世纪完全放任的自由主义经济在给社会带来空前财富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弊害,如可持续发展问题,垄断问题,产品质量,消费者利益保护以及劳动者保护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实质便在于个别市场主体对利益的过度追求以及社会整体利益或福利的失落。历史上的普通法即使在它可能的有限程度上也未能考虑社会福利。“财产法、契约法和侵权法并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法律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正是在为了适应这种社会经济福利的前提下而得以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经济保护、社会保障等调节社会公共利益、长远利益的法律相继出现,这些法律突破了物权制度、债权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的传统,对于经济个体的意思自治作了更为广泛的限制,并且赋予了法律浓厚的道德化色彩。国家亦不仅仅只是考虑自身的利益,而必须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真正考虑社会和全人类的利益。
在新的生产与经营方式出现的背景下,许多国家从政府到民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相继出现了一些新进展,为普通消费者的权益提出了较为有效的保障,也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这些国家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与人民福利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将消费者权益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来保护,这大大提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情况
国外立法现状
1、美国:美国没有统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散见于一些单行法律法规和判例。主要有:《侵权行为重述第二编》、《商业委员会法》、《马格纽森——摩斯担保法》、《消费品安全法》,此外还有一些保护消费者获得信息权的法律、关于消费者租赁消费品和借贷等方面的法律。2、日本:日本战后50年来已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自1968年5月颁布《保护消费者基本法》起,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和制度已达六大类30多种。3、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措施很多,比较典型的有“贸易惯例法”等。此外,欧共体1977年制定了《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欧洲公约》(简称《斯特拉斯堡公约》),联合国于1985年制定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了全面规定。
当前国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措施不断建立和完善,手段也日益强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和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断加强,权限日趋扩大,职能日趋全面;消费者权益的公力救济和预防性措施不断加强,诉讼制度也更加适合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特点,简便快捷又非常经济;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开始向国际化发展。国外这些发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我国的立法现状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价值理念
人们之所以需要法律这种特殊的社会调整方式,是为了实现对自身的尊重和保护。离开一定的价值理念,法律就会成为空洞的外壳。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价值理念作系统的研究,对自觉地发展与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实现价值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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