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摊费用指的是企业已经支出但按权责发生制要求,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会计准则规定,这部分费用应被列为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利用这一资产,企业可以改变费用记入损益的时点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二)利用非会计手段进行盈余管理
1.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进行盈余管理
资产重组涉及多方,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控制人与企业外部第三方经济主体。它指的是多方共同协商,对企业的资产所属状态进行调整与配置的过程,资产重组旨在优化资产结构与实现企业战略转移。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包括以下几种典型的类型:资产置换、股份转让、对外收购兼并、对外转让资产等。但资产重组并非均关乎企业战略,一些情况是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意在利用交易上的时间差,多记或少记利润。企业的资产重组可能隐含着相当大规模的盈余管理。
2.上市公司利用资产重新评估进行盈余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国有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组、租赁、抵押与对外投资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结果必然会对上市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因此,一些企业便在资产评估上做文章。比如,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企业将坏账、毁损存货等潜在亏损确认为评估减值冲抵资本公积,进行盈余管理。现实中的很多情况,资产评估是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在内的多方的利益集团协商的结果。
(三)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
上市公司因规模巨大、股权复杂,往往有着众多的关联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容易不公允从而导致结果不公。一方面,关联交易有一定的好处,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成本、保证执行以提高企业交易效率;另一方面,关联交易可能导致交易的价格、方式呈现不公正情况,可能侵犯股东权益、侵害债权人利益。尽管我国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各种限制,但是利用关联交易来调控利润,仍然是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1.增加收入、消化费用。关联方之间尤其是母子公司之间,往往存在着一种费用分摊标准。由于这一标准是企业内部资料,因此易于操作。在上市公司业绩不理想的时候,母公司可能通过调低上市公司应交纳的费用或承担更多的上市公司费用的方式调高利润。
2.资产租赁。关联方之间存在着普遍的资产租赁,由于资产品类丰富,各类资产租赁的市场价格很难合理确定,这为关联方之间调节利润提供了方便。
3.托管经营。上市公司有时会将不良资产委托给关联方经营。这种操作的结果不但能转嫁亏损,还可收取一定量的委托费用,可谓“一举两得”;再有,关联方也能将一些优质资产交予上市公司经营,达到增加其盈利能力的目的。
4.资金占用费用。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允许拆借资金。但资本市场中,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普遍存在且难以控制,有盈余管理的空间。
三、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盈余管理的产生原因具有多元性,因此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可以短时期解决的问题。盈余管理这种管理层行为如果过度会损害股东权益,甚至影响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因此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进行监管与控制。
(一)防范上市公司采用会计手段的盈余管理
1.完善会计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的质量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质量,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经验表明,拥有发达资本市场的国家都非常重视建立一个完善的会计准则。一套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应以国际公认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中的核心概念为基础;准则应保证披露信息的透明度与信息含量;准则应被严格的解释和应用。
(1)构建财务报告的概念和框架。财务报告的概念框架不但能够指导会计准则的制定、保持会计准则的一致性,也能指导会计实务,增强信息可比性。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会计准则的质量已经有了一些提高,但仍有大量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我国会计准则缺乏会计核心概念框架,以致于准则应用过程中出现了众多违背准则精神的财务行为。我国会计准则应尽快构建一套符合国情的概念框架,以提供更加高质量的财务报告。
(2)细化应用指南。美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会计准则本身,此外还有“解释公告”、“技术公告”以及“紧急工作组的一致意见”等。而我国的会计准则仅有“指南”,且不够细化,缺乏可操作性。比如,现行《会计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法律条文可见,这些行为是违法的,然而,我国的会计法中并未明确解释“随意”、“推迟或提前”的尺度为何。因此,在具体实务中监管机构难以认定,面临监管的困境。
2.强化法律责任
我国资本市场由于违规成本太低,普遍存在着盈余管理现象。在造假成本远远小于造假收益的情况下,管理当局容易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要有效地解决盈余管理过度问题,必须严峻立法以提高上市公司违规成本。本文认为,证券市场是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再完美的监管也无法完全杜绝盈余管理和会计造假。因此存在着加强事后处罚的必要性。一方面,在立法角度,应加大对资本市场欺诈的处罚力度。在刑法的修订中,适当提高法定刑的上限,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在执法角度,应当实行异地管辖机制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司法独立性,同时,应提高监管级别,对于证券欺诈案件,因其复杂性、专业性,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
(二)防范上市公司采用非会计手段的盈余管理
产业重组是为了资源的有效利用以获得产业发展上的规模效应,合理的产业重组可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产业升级。产业重组过程中,会伴随大量的资产重组、资产评估业务,又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因此,应对其进行规范。
1.规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盈余管理措施
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