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中小企业法制化建设有待加强
虽然我国已于2003年制定和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配套的《暂行规定》,但此项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譬如界定标准过宽,口径太大;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没有根据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做出调整,也未能反映国民经济的巨大变化,不能做到与时俱进。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不能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完全保护,不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和规避市场风险等问题。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犯,股东利益安全化建设有待夯实
许多中小企业都是投资了占绝大多数股份,其他中小股东占的比重很小,因此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大股东操纵了公司的一切事务,董事会、监事会由大股东决策控制和指派,公司的监督权形同虚设,股东之间无法形成制约机制;大股东在企业经营和决策上表现出“利我化”现象严重,只考虑自身利益,忽视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三)董事会职责意识与管理效率低下,董事会管理高效化建设有待提高
在我国的大部分中小企业里,经营管理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使得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合一,从而进一步形成决策权、监督权、经营权“三权合一”的内部组织管理结构。董事会由大股东掌握或 由内部人控制,比较难以形成独立的董事会来保证健全的经营、决策机制。
(四)监事会形同虚设,监事会去“摆设化”任重道远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而股东和职工都与公司有直接利益关系,从而妨碍监事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决策。虽然在法律上监事会与董事会是平行机构,但监事会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高级经理人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层地决策,在企业内部几乎不能发挥任何有效作用,监事会完全受制于董事会。僵尸会只是为了应付法律、检查而流于形式地一种附属机构。
(五)公司人员能界定不清,难以建立科学化激励机制
公司董事会成员既是资本地所有者,又是经营管理者,而且是大股东、有一定经营能力地股东往往又兼任公司地管理层,导致了三权合一现象。“三权合一”使得公司地管理层激励与股权激励和控制权激励难以明确区分,公司中大股东侵占和损害小股东利益地情况经常发生,对经营者的激励也很不确定,导致公司管理层激励失效甚至诱发了公司股东、管理层之间的内耗,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
五、解决家族企业的对策
(一)走职业经理人道路实现管理的专业化
管理专业化就是要由具有管理、技术、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来管理企业,改变过去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的管理模式,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逐步实现从投资者管理模式向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转变。只有不断提高家族成员管理者的素质,引进职业经理人,建立起高效精干的管理团队是家族企业谋求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
企业的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在企业的人才管理方面,首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思想。强化人才意识,注重对人的尊重、培养和激励,想方设法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并利用企业自身的环境优势,帮助员工认识自己、发展自己,为其在事业上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的,从而实现人才发展和企业发展的双赢。
(三)有计划的实行人力资源管理
企业要有计划的实行科学的人才资源管理,及时的根据企业的发展模式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调整,以此合理的使用人才资源管理。
(四)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
只有建立起完善而又全面的人才激励机制,才有可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从而发挥人才的最大功效。要注意把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结合起来。按照行为科学理论,企业员工不仅是经济了,更是社会人,不仅追求物质利益,更有社会心理方面的需求。而在物质激励方面也要进行激励手段的创新,尤其重视对高层管理者的激励。从目前成功的家族企业的经验来看,比较可行的是年薪制与岗位股权制。在精神激励方面,应给员工富有挑战性和开拓性的工作,给员工创造实现人生价值的机会。
(五)加大家族企业人才的引进
家族企业要想发展首先就是要具有适应自身企业发展的人才,只有具有了人才才能保证企业的发展健康,因此家族企业要积极地制定合理地人才培养机制,帮助企业地员工增加他们的技术水平,鼓励企业的员工进行有建设性的技术开发或者建议,总之企业保证在实现企业目标的同时实现企业员工的个人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才能保持企业的人才不流失。
(六)引进现代化企业制度加快家族企业的发展
引进现代企业制度,将家族企业优势与现代优势结合起来,为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现代家族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所有权和控制权合一,股权相对分散,引入了外部管理人员,具有合理的企业治理结构。在向现代家族企业制度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做到三个开放:即职位开放、股权开放和财务开放,使家族企业从人治走向法制,实现管理上的革命。同时企业必须建立起完善的财务制度、监督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等。
六、内部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引导中小企业规范化发展。
虽然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缺陷,使投资者不敢投入更多资金进行经营。只有政府建立健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制度,完善立法体系,提供法律的可操作性、便捷性和经济型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保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小企业中顺利执行,为中小企业公司治理提供政策法规保障。
(二)改良股权结构,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我们可以通过分数股权结构,提高股权的流动性来逐步改变一股独大或几股占绝大多数的局面。
七、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对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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