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于履行社会责任的责任管理重视度不够。作为竞争非常激烈的行业,保险企业往往偏重于责任实践而忽略责任管理,在经营活动中更加注重提升经济效益和改善客户服务体验。与之相适应,保险企业在经济责任方面的信息披露水平相对高。作为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行业。保险企业仍然存在忽视社会责任、环境责任的倾向,履行社会责任有待提高。
三、对于保险企业的监管
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是公司管理实务和研究的前沿。中国人寿2007年发布首份保险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开启了我国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幕。我国保险公司虽然在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保险公司经营上的特殊性决定了他在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房展,社会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期待越来越高。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在理念和实践之间差距大的今天,必须尽快的建立一套适合我过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离开正确的引导保险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提升保险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效果。并且在公司治理量化评价的基础上,建立保险企业社会评价标准体系,讲社会责任的量化考评落实,也是对保险企业治理监管的延伸。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第一,在公司治理的过程中,要树立社会责任的理念,对关键利益相关者负责;第二,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不要突破社会责任的底线,禁止欺骗客户、拖欠保费赔付,惜赔。
2018年3月,中央发布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银监会和保监会,保险监管开始翻开新的篇章。并且初步搭建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框架
(一)、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1995年《保险法》正式提出偿付能力概念,保监会于2003年发布偿付能力监管指标规定,于2009年设立“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并根据新的形势于2012年启动以风险为导向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下称“偿二代”)建设,到2016年初步建成,目前正在推进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提高了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偿付能力的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
(二)、公司治理监管。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石。随着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保监会于2006年发布指导意见,正式引入公司治理监管,重点强化股权、资本、管理层等监管,有效落实“三会一层”制度,提高公司治理实效。
(三)、市场行为监管。
市场行为监管是市场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我国保险业恢复初期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保监会成立后逐步过渡到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此后再过渡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公司治理监管为基础、以市场行为监管为抓手的“三支柱”监管框架。
通过制度保障和内外部的监督制约,使得社会责任成为每个保险企业的自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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