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产品出口企业应发挥主体效用,提升竞争能力
农产品出口所面临的风险,往往是农产品出口企业自身无法承担的。而出口风险又将不可避免地传递到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等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所以,农产品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不仅可以在遭受损失时及时获得补偿,获得专业化的风险管理和信息服务,而且还可以防止出口信用保险沿产业链传导至农村、农民和农业。而发展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固然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和中国信保的优质服务,但解决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农产品出口企业本身。所以,农产品出口企业应从现在开始制订规避风险管理方法,加深对政策性信用保险的认识和了解,提高规避及应对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以确保农产品出口各经营环节的平稳连续运转。参考中国信保推出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给出的出口风险参考评级,针对出口风险参考评级在6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出口企业一定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同时,要加强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明确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要求,完善农产品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实现农业生产过程的全面集中管理,推动农业生产方式和国际接轨,避免因技术和质量问题所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以做到“防患于未然”,要把事后补救与事前建立防范机制结合起来,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事实证明,只有稳步扎实地提高出口农产品的质量,才能从根本上降低以技术壁垒为代表的出口风险。
(五)探讨“农业保险+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模式
2010年刚刚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推动农产品出口信贷创新,探索建立出口信用保险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我国农产品出口风险巨大,农产品出口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又相对较弱,如果单单靠中国信保现有的针对农产品出口的保险业务和保险条款,根本不能为现代农业整个产业链提供全过程、全覆盖、全方位的“保护伞”服务。因此,政府部门、中国信保和研究院所等相关机构应该联合起来,积极探讨“农业保险+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模式,建立出口信用保险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真正把农业产业链纳入保险的保护范围,满足农产品出口企业出运前风险得不到保障的需求。作为我国唯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应该尝试与相关专业的保险公司合作,积极探索实行“联合分段”承保的模式,从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到产品责任和卖家付款等各个经营环节,分别由不同的保险公司为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并且共享客户资源,对有发展潜力的“共同客户资源”联合进行深度开发,把所有的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都纳入保险服务的范围。这样的模式不仅让农产品出口企业得到了全程式“一揽子”服务,而且由于全过程的风险保障使得出口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支持,从根本上改善农业天然弱质性带来的融资障碍,切实解决农产品出口企业“有单不敢接、有单无力接”的难题。
【引文注释】:
(注1)马尔考姆•史蒂芬斯,出口信用机构作用的变迁,北京: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06.3-16
(注2)蔡琦,林贵珍.浅谈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及发展.区域金融研究,2010(7).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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