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消费品的范畴的不确定性。对于商品、消费品的范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无直接规定,就商品而言,其范围极其广泛,既包括人工产品,也包括天然物品,而商品中能够作为消费品的也只是部分,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给消费品下的定义为:“消费品指人们一般打算将其应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产品”,并作了除外规定,美国、加拿大等国也做了类似规定,可见国外对消费品的规定是严密和明确的,我国也应做类似的明确的规定,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方式。
关于经营者的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给经营者下了定义,但作为经营者的生产者的含义是什么,销售者包括什么范围,在目前的法律中,也找不到明确的条文。在国外,没有采用经营者的提法,更多的是生产者,供应者、销售者,并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因为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要经过诸多环节,涉及到很多主体,谁将对消费者负责,即明确经营者的含义,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直接决定了消费者可以向谁提出索赔。同时,也能够明确谁将承担经营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4.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法条设计问题。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是采取强制性规范还是授权性规范一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公司法中的做法将会被多数人理解和接受。道德并非不能规定于法律之中,关键是怎样设计其法规形式,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宜采取强制性规范的形式予以规定,而道德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则应采取授权性规范的形式予以规定。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改进建议
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立法机构必须通过加快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建设,来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针对我国企业实施社会责任的实际情况而言,当前迫切需要确立并加紧解决以下问题。
1.从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主体的角度出发,修改并完善《公司法》和《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具有相同地位的企业责任之一,明确企业“社会作为”的法律地位。这是《公司法》和《企业法》主要立法及修改目标。在《公司法》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能否从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整体上考虑修改办法,独立地增设一章“社会责任”,主要应包括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目的、意义,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含,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条款,公司不能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社会责任应受到的处罚等。从公司的责任体系上增加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要求,这是治本之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其具体细节。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地位加以界定,才能真正推动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运动持续、健康地发展。
2.从规范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角度出发,修改并完善《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修改和完善企业基本法律规范的《公司法》基础之上,再在各部门法中做出保护劳工的具体法律规定是十分必要的,毕竟企业组织法不可能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部内容。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如果我们承认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法律概念的话,那么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就必须而且应当在所有的相关企业法律法规中予以确定,如企业经营的目标、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原则、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安排以及包括企业工伤认定和保险、职业病防治、劳动合同等,都应该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我国《劳动法》主要的修改目标应当是加强本法的可操作性,真正达到尊重劳动者、保护劳工权益的目标,构建什么样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衡量雇主与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标准,首先要看它是否善待了自己的员工,之后才是对社会是否尽到了相应的责任”。(注8)还要从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内部监督角度出发,修改并完善《工会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突出企业工会在企业内部推动、监督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活动的地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企业所有制结构正处于重大转型阶段。企业工会必须切实代表企业员工利益,充分发挥其在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成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维护者之一。
3.从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外部监督角度出发,修改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依法抵制企业不负社会责任行为、监督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活动的法律地位。消费者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依法保护自身安全与权益,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并应该拥有对不负社会责任的企业行为予以制裁的权力。从以下方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完善立法,明确相关法律概念。首先,消费者的概念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真正消费动机却很难判定,如果用排除法定义消费者是指非以经营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这就排除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消费者,把除此之外其他个人目的的消费者全部纳入《消法》的保护范围,扩大了消费者概念的外延。其次,应该扩大商品和服务的概念,对带有的盈利性质的商品房和经营性质医疗服务都应在《消法》中得到概念明确,使日益突出的商品房纠纷和医疗纠纷有法可依,消除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再次,应在立法中确立供水供电等国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地位,因为这些行业和人民生活有密切联系,确立其合法的经营者地们有利于提高其服务质量,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扩大消费者的求偿权范围。《消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由于产品的缺陷造成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若销售者出现赔偿不能落实的情形时,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能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的权益不能保障。可以在《消法》中明确赋予消费者既可以找经营者求偿,也可直接找生产者赔偿的权利,这对保护消费者的求偿权是非常有利,也可以提高生产者的责任意识。 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研究(六)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