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虽然有进行生产、销售的营业自由,但这项自由仍然可以因“维护公共利益”而受到限制。因此,完善《消法》,特别要建立好我国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这就需要定位好立法主体、召回标准和法律责任三方面:在立法主体方面。首先,笔者认为应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一部《产品召回法》,对产品召回制度的原则、执法主体、召回标准、召回程序和法律责任做出法律上的界定,以保证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权威性。另外,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品召回法律体系,来保障产品召回制度的贯彻实施。在召回标准方面。缺陷是产品被召回的基础。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已做出明确规定。如果产品缺陷得到确认,还需根据缺陷使消费者受到的危害程度概括性地设立不同的召回等级,一级召回,针对那些有极大可能引起死亡或严重伤害、疾病的产品所进行的召回;二级召回,针对那些有可能引起死亡或严重伤害、疾病,或者很大可能引起中度伤害、疾病的产品所进行的召回;三级召回,针对那些引起死亡或严重伤害、疾病可能性极小,引起中度伤害、疾病的可能性也不大或者不可能引起伤害和疾病,只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产品召回,如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标识上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但该产品上却没有标明。在法律责任方面。《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公布后,广大消费者普遍认为其罚则太轻,最高才处以制造商罚款30,000元。笔者认为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最大特征是:一是对已造成社会损害的企业的惩戒;二是对尚未造成损害但已发现问题的产品的预警。有鉴于此,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顺利实施,一方面依靠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清醒认识和对召回制度的自觉遵守,另一方面依靠严厉的惩罚制度。
4.加大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有法可依不足以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重要的还在于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好的法律本身并不能自动生成守法局面,良好的法律必有相应的执法,方能达到法治目的。与企业经济责任所不同,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执法,具有一定特殊性。尽管法律本身要求“立典清晰”,但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本身仍然存在行为动机、行为过程和行为效果的不确定性,这是判定企业在社会责任管理过程中是否违法最大的障碍。因此,不仅需要严格执法,更重要的是在企业社会责任实施过程中,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守法检查。此外,改进执法方式还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文明执法”、“科学执法”,改进执法技术手段,让一切违反《公司法》、《劳动法》及其他社会责任法律法规、侵害劳工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得到制止、纠正和惩处。
引文注释:
(注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 页。
(注2)方流芳:《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序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注3)刘俊海:《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9 页。
(注4)张士元:《论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商研究》,2001年第六期,第107页。
(注5)朱慈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学研究》,1998年5月,第83页。
(注6)宁向东、吴晓玲:《企业为什么要有社会责任》,《财经界》,2006年9月,第32页。
(注7)谢良敏、吕静:《劳动法条文新释新解》,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
(注8)郑功成:《关注民生——郑功成教授访谈录》,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页。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卢代富:《其他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
3.李立清:《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版。
4.王志乐主编:《公司责任:挑战还是机遇》,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5.刘连煜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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