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
肖巍在《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一文中指出:“企业除了必须顾及股东的利益以外,还必须关照受企业决策与行为影响的人,即其他“利益相关者”。如何善待这些利益相关者,满足他们的利益要求,担当与他们的责任关系,就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注3)据此,笔者认为,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至少包含以下几个基本方面。
1、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必须知法守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2、确保产品质量。产品包括实物产品和非实物产品(服务),企业必须保证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是所有消费者最最关心、也是最最重视的问题。
3、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企业员工是企业生产活动的主体。没有员工,企业生产无法进行,没有员工积极主动的配合,或者管理者与员工关系紧张,缺乏凝聚力,企业生产也无法顺利进行。
4、搞好安全生产。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安全生产。这不仅是执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打造品牌,提升社会形象,确保安全,十分重要。
5、保护环境资源。地球环境的恶化,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成为共识。我国1998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作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6、重视慈善事业。企业应支持政府的社会公益活动、福利事业、慈善事业。服务社会也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
7、促进社会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必须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二、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若干争论
(一)流行的主要观点
1、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20世纪70年代,该理论还曾一度受到学者的重视,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当时著名保守派经济学家在1970年9月13日《纽约时代》杂志上发表的一篇题为《实现那股东利益之满足是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文章,认为,在一个自由社会,“公司组织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仅仅只有一个,即在从事公开的、自由的和无欺诈的竞争游戏规则下,使用自己的资源从事旨在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2、“社会存在”概念。这是美国学者艾伦提出的一种类似于“社会责任”的概念,他认为,虽然“必须通过一个假设的令资本的贡献者满意的回报率来吸引他们将其资本贡献给企业。但是,公司也许会有与其地位相应的其他目标:满足消费者的欲望、提供令人羡慕的就业机会以及对公司所处的公共社区生活做出贡献” (注4)。
3、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论。英国80年代经济的衰退和失业的剧增,使得一些有识之士纷纷主张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时任英国产业联合会总干事班汉姆爵士指出:“公司经营者的首要责任是确保公司成为良好的法人市民。不仅要照料好那些与公司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股东、职工、客户和供应商,而且要照料好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众和环境”(注5)。
4、“有限性社会责任论”和“扩大的社会性责任论”。这是日本经济学界于20世纪40-50年代提出的两种观点。“有限性社会责任论”认为:提高利润是企业的社会性责任,决不能放弃这一责任。同时指出,如果存有纯粹公共利益的话,则将所有的东西,都可转变为企业自身的利益,而成为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扩大的社会性责任论”则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已经超出了所谓朴素的企业自身公共服务论和利润的社会性机能论,而带有直接过问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的责任的性质,甚至指出企业经营者“必须学会具有国民社会整体意识和远见”、“必须具有解决国民问题的气概,投入于根除社会积弊的行列”、“协助政府稳定通货膨胀,并致力于自我吸收成本上升部分”等。(注6)
5、兼顾所有社会利益论。我国有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注7).
(二)比较分析
上述各种理论观点,归根到底都是围绕公司应当怎样承担道德的社会责任展开争论的表达。公司作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已经成为当今商品经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上述针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观点,等同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看法和观点。分析如下。
1、局限性。公司最初是带着筹集资金这样一种职能角色诞生的,因此在古典经济学家看来,公司的目标就是实现作为公司投资人的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公司的这一定位将股东摆到了至高无上的绝对中心地位。不可否认,“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在鼓励投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时,生产力水平还比较底,经济仍然落后、公司发展所带来的外部问题尚未凸现、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利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还没有引起社会的关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种理论逐步被背弃。因此,股东利益最大化理念的诞生和延续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也说明“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具有历史的局限性。
2、片面性。“有限性社会责任论”和“扩大的社会性责任论”都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片面理解。一个是只谈企业要提高利润,不谈企业如何在赚取利润后返辅社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只能是竹篮打水;另一个则将应属于政府的某些职能也归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企业决不会承担这样的社会责任。事实也是如此,这两种观点最终没有得到日本社会的认可,也没有为立法者所采纳。
3、超越性。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必然与社会发展的阶段相适应,企业承担对社会的责任必须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企业自身的规模及经济能力。超越客观实际,不顾企业承受能力,最终只能是搞垮企业,无法履行社会责任,形成新的社会问题。“社会存在”概念、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论、兼顾所有社会利益论等都属于这种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观点。 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研究4(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