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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研究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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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研究4(三)

    4、理想化。尽管理论界的观点是通过对大量社会经济现象及统计数据的汇总、整理、分析得出的结论,但与实际情况总是有差距的。由于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情况不一样,同一国家不同企业情况也不一样,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不可能一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也不可能相同。从我国企业情况看,国有企业对社会捐助的费用支出要受到财务管理规定的限制,大多数企业都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经济效益不太好,很难过多承担法律规定以外的道义性社会责任。因此,决不能将企业社会责任理想化

    (三)应有的理解

    我国自加入WTO以来,日益溶入经济全球化之中,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感受到了国际上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压力。因此,对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深刻理解,正确对待,积极应对。

    1、正确理解企业社会责任。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是从根本上否定企业的营利性,而是认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应当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使企业的营利性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因此,看待企业的社会责任,我们既要反对那种完全否认企业社会责任,只看到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而看不到其他社会利益者的合法权益的观点;也要反对过度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完全否认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把不应该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也交由企业来完成的做法。学会辨证的看待企业社会责任。

    2、企业社会责任不可回避。经济社会的进步,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内涵得到不断发展丰富,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认识也不断深化,企业社会责任已经从企业内部员工的工作环境、薪水报酬,扩展到企业外部的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等方面。不管你喜不喜欢,企业的一举一动都在全社会的注视之下;不管你愿不愿意,企业的竞争不仅要遵循中国的商业规则,还必须遵循全球的商业规则。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无法回避!

    3、更多关注道义性企业社会责任。大家知道,企业社会责任包含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和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前者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履行保障的责任,后者是未经法定化的、由企业自愿履行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责任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企业必须无条件承担。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当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量力而行。当然,企业做些慈善事业,不仅雪中送炭,帮助了迫切需要帮助的人,也为自己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口碑。虽然企业成本增加一些,但对企业的发展是很好的推动。

    4、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要符合中国国情。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入了WTO,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大增。但是,我国的人口众多,经济相对还比较落后。企业数量很多,但其规模、管理水平、员工素质,经营效益存在很大的差别。加之,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进入中国时间不长。因此,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应当循序渐进,根据企业性质、规模、效益的不同,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应有所差别,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出口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加强社会责任意识,更多的承担法定责任以外的社会责任。而规模较小的合作、私营、个体企业应以承担法定社会责任为主。

    5、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道德责任如果仅仅是由没有法律强制力的道德规范来调整的话,那么它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的意义。但正如学者所言“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其本身,基本上虽是道德性的抽象观念,但在学术研究上仍应该请求如何将之具体落实的办法,否则将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免不了终致落空成为一项口号而已。”(注8)因此有必要将这种道德责任法律化,但这种法律化,不同于法定责任。有两种途径,一是仅仅是指国家可以把对公司的道德要求作为一种宽泛的原则规定写入公司法,表明了国家的价值导向,但并不由此构成公司的法律责任。另一种途径是将这种社会责任形成具体的法律条文,当然,是指影响经济发展、关系国计民生、涉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 。从而,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执行力。

    三、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问题研究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涉及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因此,有必要在认识法律与道德在调整社会经济行为中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问题。在人类历史的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在成文法发达以后,法与道德才开始分化。作为社会规范,法与道德都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和强制性,具有普遍性和反复适用性。法与道德都具有强制性,只是强制的方式与手段不同。法与道德可以相互转化,有些基本的道德原则可以转化为法律,长期存在的法律也可能成为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注9)但从根本上看法律与道德是不同的两种规范。其区别:一是产生的时间不同;二是形成的方式不同;三是表现的形式不同;四是实现的力量不同;五是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在法律发达的社会里,法律只能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道德既要约束人的外在行为又要约束人的内心世界。法律约束的某些范围无所谓道德问题(如纯技术性规定),有些道德问题是法律不能也不应涉及的。即使在共同适用的领域,两者也有所分工,法律只对其中严重的行为作出反应。(注10)我们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就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社会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重要方面影响的行为建立和完善必要的法律法规。

    (一)立法的现状分析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载入宪法总纲,标志着我国已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和转变。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工作初步开始。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与实践,我国市场经济立法已形成规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了企业合理使用能源的条款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998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对1984年《消防条例》修改完善基础上形成的。该法规定了不同企业在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条款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1993年颁布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修正的《经济合同法》都是从保护用户、消费者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原则出发,要求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加入WTO以后,相关的法律环境需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潮流而进行完善。除了便于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接轨外,还要考虑被WTO成员国普遍接受的非关税壁垒——环境壁垒(又称绿色壁垒)。因此,修改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到十分重要的议事日程。1983年初开始着手修改《环境保护法(试行)》,到1989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的《环境保护法》,对企业在保护环境方面作了更为细化的法律规定。上述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予以确立,但是,这些法律实际上已经明确了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揭开了我国公司立法与实践的新的一页。新《公司法》吸纳了国际上公司法领域的许多先进制度,并进行了创新。新《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无疑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成果。

    (二)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完善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重要的成果。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完整性、操作性方面仍存在差距。尤其在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方面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1、社会责任在企业界并未引起普遍关注。尽管企业社会责任在理论界讨论十分热烈,一些大公司、大型国有企业从创品牌、树形象目的出发也十分注重社会责任,还有那些上规模的合资公司、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比较关注和重视社会责任问题,但是众多的中小企业并没有对企业社会责任引起关注,特别是那些新成立的私营个体企业根本不清楚企业社会责任是什么回事。因此,才会经常发生诸如煤矿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假药事件以及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近期引起全国人民关注也引起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无锡太湖蓝藻事件,与太湖周边的化工生产企业超标排放有着直接的关系。这不能不引起国家及各级政府的深刻反思。

    2、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框架尚未形成。一方面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建设还有较大的差距;另一方面对于提倡和鼓励企业积极主动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在相关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比如,许多企业乐于参加慈善捐赠活动,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有关捐赠免税或纳税优惠的法律,这限制了企业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还有一个带有中国特色的特殊问题,即国有企业进行慈善捐赠应遵循什么样的程序?是否会被认为是国有资产流失?这都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的规定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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