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已有法律法规的实用性有待提高。尽管我国近年来出台了《劳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众多法律法规,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行为,维护企业员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一是条款规定不够具体;二是法律责任追究不够细化;三是企业违法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在具体法律应用时往往无法准确定性和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许多化工企业违规排放;不少矿产资源丰富地区的企业违规扩大开采;假冒伪劣商品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依然存在,山西黑砖窑严重侵犯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事件触目惊心,令人发指,如果不是中央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受害者就不会很快得到解救,黑心窑主至今仍然会逍遥法外。痛定思痛,我国应高度重视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上下功夫。
4、法制观念不强执行力欠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在涉及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少的企业、一些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都程度不同的有所体现。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假冒伪劣商品的频发,证明了这一点。这与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政府的地方保护,少数执法官员的腐败行为有着分不开的联系。这些现象不根除,我国的法制建设就不能顺利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也只能是空中楼阁。
(三)改进的方向
1、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国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的深入,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经济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也迫切需要法律提供保证。
企业作为经济组织,期望其通过自愿承担的途径承担起巨大的社会责任是不切实际的。要想让企业在整个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发挥更加积极的巨大作用,最有效的方法只能是走强制承担之路,即将社会责任法律化,通过法律明文规定,告诉企业哪些是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还应通过构建一个以公司法为核心,经济法为主干,其它社会法相配套的、综合的、全面的、有实效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才能逐步改观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现状,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建构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工程,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制度环境下中国企业的良性发展及不断壮大有赖于包括政府、学界、企业界以及社会公众的共识与努力。
2、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
(1)立法机构应高度重视。在完善法制进程中应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列为重要内容。应积极思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律条文中的准确定义,在充分考虑国际社会的要求以及我国基本国情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前提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刚性规定和具体的法律尺度进行研究,实质性开展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框架体系的构思和建立工作。
(2) 完善企业注册登记法律规定。我国1982年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失效,新的企业登记法规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建议在新成立企业进行工商企业登记时所须提交的《企业章程》应明确规定写有遵守法律、履行社会责任的条款,使企业从成立起就确立守法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也为强化企业执法检查提供法律依据。不仅对现代化的公司和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约束,也使我国所有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从企业成立起就有了法律依据。
(3)重视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从我国近年来法治建设的实践看,立法机构和国家主管部门已经开始关注这方面的问题。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同时国家质检总局还正式发布了4个具体实施细则进行支撑。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为了有效消除各类产品因系统性缺陷所带来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以缺陷汽车召回为试点,加快建立缺陷产品管理制度,是有益的尝试。对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十分必要,将有利于《产品质量法》更好的贯彻落实。2007年6月29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与每位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劳动合同法》终获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过程中,舆论要求立法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呼声一直非常强烈,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亦认为,法律应该是扶弱抑强。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最终被确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可以这样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补充。今年4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强调,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要强化企业作为节能减排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会议同意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这将是促进《环境保护法》更好执行的重要信号。只有加快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才能使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做到有法可依,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
(4)致力于《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公司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公司法》是针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制定的法律。从我国目前现状看,这两类公司占中国企业总数的比例较小,相当多的是以公司命名的企业存在于各行各业。一方面逐步引导这类公司改造成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另一方面,能否逐步扩大《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范围,使更多的中国企业在《公司法》的法律框架内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国家有关部委要充分注意到国际上公司社会责任标准的新发展,及时修改行业规章,适时在《公司法》中更加细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款,使得国内公司(企业)能够早作好应对挑战的准备。
3、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执行力
法制建设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条文的制定;二是法律的实施。个人认为,后者比前者更重要,难度更大。要使已有的法律得到有效的执行,使企业能够自觉依法履行社会责任,需要方方面面做大量工作。特别应重视以下方面。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重视企业社会责任教育。在教育内容上,应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际规范、道德准则、行业规定等;在教育对象上,应包括企业的全体员工,重点是各级管理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是企业一把手。在教育方式上,要做到强制性与自觉性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组织辅导与自学相结合。真正达到员工人人受教育,个个明事理,处处讲法律。营造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 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研究4(四)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