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教育/工会经费 分别为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 实际工资发放额度的相应比例扣除。
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0.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0.3%.(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
广 告 费 分别有2%,8%,25%的比例扣除、全额扣除和不得扣除三项。 据 实 扣 除
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0.5%。 据 实 扣 除
公益救济
性捐赠 全额税前扣除: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限额比例扣除:①1.5%:金融保险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②3%:纳税人属于金融保险机构以外的公益、救济性捐赠③10%: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指定的文化事业的捐赠。 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盈利的社会团体的捐赠可作为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费,可全额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型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税法第二章第九条)
从以上差异比较表可以看出,现行税法给外资企业更多的灵活性,由此造成同一收入水平的内外资企业税负相差悬殊问题。新税法体现了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促进企业间公平税负、平等竞争,有助于推动统一、规范、公平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杂,仅减免税优惠有明文规定的就有近100项,总的情况是 “高税率,多优惠”,内外资悬殊较大。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以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为名,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方面的“土政策”,致使税收优惠政策非常混乱,直接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建立规范的市场,公平的税收环境是非常不利的。
1.新税法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
新税法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此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优惠税率。主要调整内容有以下几项: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四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六是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以体现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精神。
2.新税法税收优惠政策的进步意义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改变了目前过多过乱的局面,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首先,按照WTO的要求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税收优惠由过去的“身份型”向“行为型”转变,做到同一经济范围内的相同经济行为享受的政策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中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其次,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优惠政策以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为导向,目标更加明确,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的平衡。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发展,把资金引导到能够提高工业化水平的大型、高科技投资项目,以及农业、能源、交通、环保等项目上来。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
从短期来看,将会减少我国财政收入。“两税合一”后,内资企业实际税收下降会造成贡献的税收收入减少,外资企业实际税率会由此提高造成贡献的税收收入增加,但由于内资企业贡献的所得税在所得税总额中的比重远大于外资企业,总体来看,“两税合一”后会减少收入。根据测算,新税法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在2008年实施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将减收约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410亿元。但这一减收规模对我国当前财政来说是完全能够承受的。近几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稳健增长,财政收入也是大幅度提高。2003 年达到21715 万亿元,增收2812 亿元;2004 年达到26396 亿元,增收4681 亿元,2005 年财政收入为31627.98 亿元,增收5231.98 亿元;2006 年财政收入达37636 亿元,增收6008.02 亿元。(注2)这些都表明我国财政收入增长的稳定性进一步增强,所以我国财政具备调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经济基础。
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对财政是有利的。这几年税收增幅极大,但税收实际征收率的提升终归有个限度,新税法提出的“低税率、宽税基”的税收政策符合国际惯例,必将有利于建立更加广阔的市场,从而提高税收总量。通过降低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促进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长远来看,有利于扩大企业所得税的税源,扩大企业的税基,从而最终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另外,如果把所得税并轨和增值税转型改革捆绑在一起同时推进的话,对外资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并轨是增加税负,而增值税转型是减少税负,“一增一减”的税收效应将会减少税制改革对财政收入的波动。
(二)对招商引资的影响
在我国现阶段,实行两税合并必将对我国外资政策有所影响,但这种影响是有限的,新税法并不会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积极性。
1.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有限
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制环境和政府服务等,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税收优惠只是一个方面。(注3)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投资环境已大有改善,国内市场进一步放开,国外资本和产品将大量涌入,在近10年内世界上难以找到一个能取代中国的庞大市场。我国社会稳定,奥运会、世博会、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带来的商机所具有的吸引力,具备办企业所必需的条件。在此背景下,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公司总部的迁入,我国的产业集群优势日益增强,在这种形势下,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总体而言不会改变外资进入中国的决策。
2.新税法充分考虑到了外资企业的承受能力
新税法实际是按内资企业税制向外资企业税制靠拢的思路设计的,对外资企业来说,实际税负增加10个点左右,但税前扣除方面变化很小。另外,新税法中保留产业优惠政策,并有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部分外资企业同样可以享受这些优惠。同时,新税法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5年的过渡性优惠措施,进一步减轻了外资企业的负担。这一系列措施大大减少了新税法实施对外资企业的冲击。
3.新税法有助于提高引资的质量,优化产业结构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新变化及其意义(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