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税法孕育着新的时代,两税合并为内外资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标志着我国在外资引进上从单纯注重数量转移到质量并重、质更重于量的轨道上来,为我国经济升级和增长方式转型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前提。笔者就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历史沿革,新旧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比较,新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变化、意义及影响等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
【正文】: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其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本次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两税合二为一,结束了外资企业在税收上的“超国民待遇”,统一了所得税税率;统一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中国税制走向了更加公平、透明的新阶段。新企业所得税法必将为内外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不断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国经济制度进一步走向成熟。
一、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历程
(一) 新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发展简述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同我国经济体制紧密相连,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企业所得税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重要阶段: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很单一,主要针对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税, 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润上缴制度,不缴纳所得税。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建设进入健康发展的新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适应招商引资、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国家先后针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颁布了两部所得税法。同时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政策,重新确定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全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我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为适应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努力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国家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中国加入WTO以后,我国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进行新一轮所得税制的改革,并于2007年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建立起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关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演变情况详见表1。
表1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演变
时间 内 容
1950年 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置14种税收,其中涉及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3种税收。
1958年
和1973年 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的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
1980年9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并公布施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1981年12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至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1984年9月 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等适用10%至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
1985年4月 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10%至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原来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税(所得税部分)同时停止执行。
1988年6月 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税率为35%。
1991年4月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 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 第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税率为25%。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产生
1.两税合并背景回顾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新变化及其意义(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