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已开始逐步向商业化经营转变。而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其经营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基本原则,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是其商业化经营的必然取向。从成本与效益的角度考虑,对当前大多数商业银行而言,个人消费贷款、对公贷款都必须经历相同的审批和管理程序,单笔贷款的审批、监管成本以及单位交易费用没有太大差异,但其产生的效益却有较大区别,因此部分商业银行更热衷于发放对公贷款,对个人消费贷款发展缺乏动力,成本与效益的选择促使商业银行进行信贷配给。从风险与收益的角度考虑,在理性的前提下,如果贷款收益既定,银行信贷资金将向风险低的地区和客户集中。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当前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远低于城镇居民,且收入差距逐步加大,再加上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城镇,相对而言,农村地区消费信贷风险要高于城镇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消费信贷风险要高于经济发达地区,收入水平低的借款者风险要高于收入水平高的借款者,无抵押担保的消费信贷风险要高于有房产作抵押的住房消费贷款风险,风险和收益的选择也促使商业银行进行信贷配给。因此,在当前消费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商业银行实施信贷配给是符合其经营原则的理性行为,也是其进行风险——效益博弈的最佳选择。
三、改善信贷配给促进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我国消费信贷市场信贷配给的现状以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当前主要应从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消费信贷金融风险以及加强政策扶持引导等方面着手,通过建立和完善信号传递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其他相关制度安排,改善信贷配给现象,从而促进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进一步发展。
(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消费信贷环境,缓解信息不对称现象
1.完善社会信用约束体系。首先,强化社会信用的非正式约束。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增强信用观念和道德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信用环境。其次,建立社会信用正式约束机制。加快制定消费信贷法、个人信用制度法、个人破产法等相关配套法律,使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有法可依。通过立法明确消费信贷借贷双方的法律义务、责任和权利,在依法加大对个人隐私保护同时,以强制性法律法规来指导个人的信用活动,规范当事人的信用行为,促使借贷双方提供真实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减少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此外,加大执法力度,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银行信贷资金、逃废银行债务等不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惩治,加大失信违约成本,建立对违约行为的约束和制裁机制,强化社会信用意识。
2.完善个人征信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开发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这一数据库目前已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超过5.33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人数超过6400万人,几乎已经覆盖了全部个人消费贷款,并已经开始为商业银行评价个人信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收集才刚刚起步,个人征信体系仍需进一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首先,应扩大个人信息的采集范围,从金融、司法、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全方位获取个人资信及信用状况的真实信息,增强个人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其次,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资信企业公平竞争与发展,逐步形成全国性、行业性、区域性、地方性多层次的征信体系,并努力实现信息联网和信息共享。第三,加强征信监管,对个人征信立法,对个人征信数据的采集、评估、披露和使用作出明确规定,规范征信行为,提高信息质量,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第四,加强信息沟通,消除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封闭和客户分割现象,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真正实现客户信息共享。第五,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整理、分析、研究和评价,分析市场风险分布特征及规律,为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撑。
3.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在逐步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基础上,加大对个人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培育和扶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逐步建立起符合国情、科学合理个人信用评级标准和评估模型,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化评级优势,提高个人信用评价的质量和水平。同时,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约束和行为规范,引导中介机构公平开展市场竞争,确保中介机构为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决策提供客观、公正、独立、规范、权威的信息参考。此外,中介机构通过提供专业化的评级服务,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人才优势和专业优势,不断扩大评级范围和领域,形成规模效应,在降低个人信用评价成本同时,也可以降低商业银行获取个人信息的成本,从而提高商业银行消费贷款的收益。
4.完善个人信用担保体系。首先,尽快修订完善担保法,尤其是增加有关消费信贷担保的详细条款,切实解决当前消费信贷担保无法可依的局面。其次,培育并完善消费品二级市场,使消费贷款抵押品能够迅速变现,将抵押担保的风险防范功能落到实处。第三,建立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居民消费贷款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担保,丰富消费信贷担保模式。第四,建立信用保险制度,为消费信贷业务提供保险。通过完善个人信用担保体系,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消除消费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减少银行的贷款风险和损失,将有利于银行增加对消费信贷市场的信贷投入。
(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消费信贷稳健快速发展
1.提升经营理念,增强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动力。商业银行应提升经营理念,充分认识到消费信贷对调整信贷结构,优化资产质量,提高盈利能力的重要作用,增强发展消费信贷业务的积极性,并将消费信贷业务作为一项重要战略来推广实施。中央银行也可以通过道义劝说和窗口指导,鼓励和促进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加大对受信贷配给不利影响消费信贷领域的信贷投放。
2.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防范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应结合消费信贷特点,在充分掌握客户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对客户实施激励约束,以防范道德风险。一是对借款人实行动态差别授信。在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借款人在归还贷款后可以循环使用,同时,根据借款人归还贷款情况逐步调整其授信额度或授信期限,对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逐步扩大其授信额度或延长授信期限,反之则减少或取消其授信,以此来鼓励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二是实施差别贷款利率。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客户,提供不同的贷款利率,将资金价格与客户信用状况直接关联,以经济利益引导客户的市场行为。三是对客户提供差别化信贷合约。为客户提供一组有不同利率和担保要求的信贷合约:或利率较高,但担保要求较少;或利率较低,但担保要求较严,通过客户选择合约的行为,对客户风险状况进行甄别,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四是推行团体小额信贷模式的消费贷款。将若干借款人形成一个团体小组,对团体小组的成员发放一定的贷款,同时要求团体小组成员之间相互担保,若发生违约行为,银行将不再对该团体小组成员发放贷款。通过团体贷款模式,充分发挥团体成员之间的横向监督,减少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时通过可循环使用贷款这一激励机制,促使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从而减少道德风险。孟加拉国的穆罕默德•尤努斯及其创建的孟加拉乡村银行推行的这一小额信贷模式在孟加拉国取得了极大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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