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违规机构及其人员的信用体系
建立违规机构及其人员的信用体系十分必要。这一体系可以储存违规机构及其人员的信用情况,并可以方便的查询,让公众变得一目了然。这样使违规机构及其人员可以时时刻刻想到自己曾经犯过的错误,并督促自己改正,不敢再犯。现在据笔者知晓,这一信用系统还没有建立起来,这就给相关机构和人员有了可乘之机,尤其是个别人员。在这里犯了错误,大不了一走了之,再换一家公司,反正也没有人知道自己的过去,再不行,再换,反正公司多的是。这样的人员虽说在社会上只是一小部分,但是他们的行为说明了一个问题,在监管上还是有漏洞,没有一种东西在制约着他们。而建立违规机构及其人员的信用体系可以有力的制约这一现象的发生。大家想一想,要是上了这个“黑名单”,不论对机构还是个人,今后的发展有了障碍,不光是违了规的不敢再上“黑名单”,就连从没上过“黑名单”的都得时刻小心,一定要远离这个“黑名单”。所以笔者建议尽快建立该信用体系,堵住某些机构和人员的后路。
4、加强已处罚公司的治理,防止其再度违犯
加强上市公司治理和加强管理也十分必要,特别是对已处罚公司的治理和其内部管理。因为它们在日常的工作中犯了错误,受到了处罚,必然在公司的管理中出现了问题。对于这类公司,必须要提高其管理素质,明确违规的成本和后果,必要时还要加重处罚的打击力,以防止其“二进宫”。笔者认为,以下三点是必须让这类公司接受的。第一,一定要明确国家的法律法规,让它们知道错犯在哪里。第二,让它们知道犯了错要“享受”到什么样的痛苦。第三,让它们知道如果再犯,可就不止“享受”到先前的那点痛苦了,是“上刀山”,还是“下火海”,自个儿想个清楚。但是反过来说,谁也有犯错误的时候,犯了错误就要被巨大的压力压扁,这也不现实。对它们的治理来说,治理的目的不是一定要让它们再上什么刀山,下什么火海,而是在于正确的引导,同时提高它们的管理水平,走上正轨,这样才能使再处罚率从根本上下降。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实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治理,我们一定要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不要单方面进行。当然,防范治理重点还是在治理根源,我们尽量从源头控制,保证其不发生。但是对于任何发展中的事务来说,它都是在不断变化当中的,没有一劳永役的事情。所以我们要做好遇到新问题的准备,与时俱进,不断遇到新问题,不断解决新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滞后现象严重(中国证券网)
2、上市公司2003年报疑似重大瑕疵报告(中华财会网)
3、成思危:我没阻碍设立创业板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赵纯均等主编 清华大学出版社
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分析》 张力上等主编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6、《中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 王君彩等主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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