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信息披露操纵行为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优势一方为达目的,影响股票价格,就对信息披露时间内容、对象等进行操纵。
(1) 披露时间点上的操纵
具体表现为某些上市公司为配合二级市场上机构对股价的炒作,对利好或利空消息发布时间点上进行控制,已发生投资项目不作立即披露,或依照炒作机构的要求,根据证券价格走势状况提前透露利好消息。
(2) 该披露的不披露即瞒而不披。尤其表现在关联交易的详细内容披露,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重大巨额的连带担保事项未作及时披露等等,比如: “三九医药”事件案例上市公司隐瞒事实即“三九医药”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超过25亿元,占公司净资产的96%。
(3) 信息误导性陈述。具体表现为在公司重组过程中,有情况表明一些上市公司先是否认重组,发布澄清公告,而没过几天就又发布重组成功的消息等等。
(4) 信息内部提前泄露或者有选择性向某些投资人作提前披露违反公平原则, 并具有涉及内幕交易嫌疑。2006年9月15日“博盈投资”总经理遭到深交所公开谴责,起因是源于一项违规的选择性信息披露,再比如观察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价走势情况,发现有利好消息发布之前,股价已走出一轮上轮通道,等到利好发布之日,股价反而即开始走下坡之势。说明利好消息已提前泄密,有人或机构提前介入该股票等等。
3.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信息披露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避免形式或应付式的客套陈述。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营造诚实守信、负责的社会氛围。“好”的公司通过注重高质量的信息供给,塑造良好公众公司形象,提高了市场声誉,促使不诚信、信息质量不佳的公司被边缘化。目前证券市场表现出大多数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质量不高、可靠性不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度不高、不放心,担心上市公司突然哪一天就会出现毫无征兆的重大损益事项。所以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应做出更多的努力,加大信息的可靠性,才能有利于投资者稳定的长期投资。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主要在于提高信息披露的深度和广度,加强持续性、动态性的有效信息披露。建立高效的信息交流机制,改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上市公司除了作好年报、季报、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之外,还需要对日常的公司信息等方面做出持续性,动态性的披露。如:经营状况、公司政策风险预测、重大投资项目、环境信息、企业文化建设、人力资源状况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是最严重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之一。内幕交易是指知情人在获悉内幕信息后,在该信息正式披露前,买入或卖出证券,然后在适当的时候再进行反操作从而获利或转嫁风险的行为。操纵市场行为主要是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辅之以信息优势。通过独自或与他人串谋采取故意抬高、打压、稳定股价以及自买自卖,对倒对敲、倒仓等方法控制证券价格。这两种违规行为产生属于以上所提到多种性质的综合违规,不能简单地归类于某一种性质的违规行为,我们更要努力防范这两种违法事件的发生,否则会对公众投资者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和严重心理伤害。
三.信息披露违规的治理对策
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在相当多的上市公司行为中存在,只不过违反的程度不同,而那些如“银广夏”、“东方电子”、“中科创业”等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这类重大案件的社会影响很广,违法行为极其恶劣。违法原因主要是巨大的利益诱惑,低廉的违规成本,相关制度不完善,监管力度不足。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治理,除了上市公司自身加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外,全社会各层面多角度的监督和努力是必不可少的。当然该制度的建设也与外部环境的完善,各类配套制度的协调发展有很大的关系,比如信用评级制度建设,商品期货市场发展,外汇市场发展,多层次的人才市场发展,尤其是职业经理人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会让证券市场资源、资金在市场化中得到有效配置,有利于国内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要求与趋势,有利于价值型投资、理性投资抉择,促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下面从不同角度来关注治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1.从证券法律角度出发
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备与否是证券市场成熟与发达的重要前提,证券法律环境对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法理依据。纵观我国证券法的全部条文中,行政责任有了33处涉及,刑事责任18处涉及,涉及民事责任条款仅有2条。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上缺失而且在执法上有待加强,并且审判的技术性与专业性有待提高。行政处罚与法律行为人所获得的巨大利益不相称,导致法律责任和制裁缺乏应有的约束力。民事责任的后果主要是损害赔偿。通过证券民事责任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巨大的民事损害赔偿可令潜在的违法者不敢轻举妄动。并且行政监管应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由于社会公众从切身利益出发,能够时刻紧密跟踪证券市场的不法行为,并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如提起民事诉讼)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制止违法的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能够发挥更为强大的作用。
完善证券法律环境,需要系列的可操作性细则规范的出台,并建立和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化的恶劣违规行为要加大刑事处罚力度,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和震慑证券不法行为。 我们还可以学习、借鉴国外证券市场上有关信息披露管理的成熟经验。如由于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美国上市公司披露要求,特别规定是上市公司每月应公布内幕人员(指上市公司的经理以上的负责人和持有股份额10%以上大股东)报告书。
2.从上市公司角度出发
治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必须从上市公司自身作起。加强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治理的组织体系,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强化大股东的诚信义务,加强法律董事的忠实义务(注3),强化监事会的职责,避免监事会虚位化。明确规定违反诚信义务工作的独立性,加强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明确其法律责任。吴敬链先生曾经说过:“完善和规范上市公司,核心问题就是公司治理。”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信息充分披露的根本保障。强化信息披露水平是提高公司透明度,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同时保障外部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质量有待提高,除了强化会计信息披露还要加强非会计信息披露,在会计信息中重要参股公司(其提供了相当利润或亏损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应作重点披露,以避免会计报表中的利润操纵。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12(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