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日常信息应作动态性披露。重特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要求持续性、动态披露,让外部投资者能够及时得到其信息,并做出相应的市场反应。随着上市公司并购事件的逐步增多,公司需要对股权结构变动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应作及时披露,避免内幕交易形成。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的效率提高应做出努力。互联网可以成为信息披露的有效途径。因为互联网上的信息披露最能体现证券法律要求的“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它能让各类投资者有可能同一时间迅速、及时地获得公司信息,并且即便上市公司出现违法的信息披露行为,它在千万双眼睛的监督之下留下违法痕迹。投资者能够容易得到违法证据,有利于今后的民事诉讼赔偿。快速的互联网可以降低投资者取得公司信息的成本。公司企业网站应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时间的发布地点。目前上市公司企业网站内容陈旧,时间滞后,投资者关系主页缺乏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互动沟通。公司企业网站上的信息披露急待加强,避免形式化。互联网上迅速、及时的公司信息披露利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充分了解,并做出合理的公司价值分析,促进和改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投资关系。公司企业网站能够成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快速沟通的渠道。
建议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评级制度,这样有利于“好”的上市公司树立良好的市场声誉。“差”的上市公司受到市场惩罚。评级依据以行政监察与调查各类投资者的意见为主。形式可以是监管部门依据信息披露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事后监察,以及由民间组织或证券交易所定期组织的投资者问卷调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投诉应成为评级的重要因素之一。评定等级的划分根据不同上市公司的对信息披露行为违规类型、违规程度及违规次数。依次采用警告、经济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的处理方式。处理必须落实至具体违规人员和责任人。
3.从监管部门、公共管理部门角度出发
中国证监会的首要职责就是监管。完善现行的监管体系,维护“三公”原则,保护中小投资者正当权益。监管应从第三者角度出发,不偏袒大股东而忽视中小股东,并支持民事责任索赔,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对于监管部门来说监管理念的改变是重要的,在监管方式上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专业要求。对于违规苗头要迅速反应,立即扑灭,防止违规程度的加重,以致违法事件的发生,造成市场重大经济损失。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重点把握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不仅在于制定监管细则,重要的是严格执行法规、规定,违反者必严惩,并且避免皮带式监管,必须一视同仁。法规的制定不仅考虑市场各方面的接受程度和针对性,而且要有市场的前瞻性、权威性、远见力和震慑力。证监会需要完善信息披露规则,建立动态化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实现向透明化监管的转变,防止腐败的发生。加强对违规事件的打击力度,加大违法事件惩罚力度,加强董事诚信责任追究制度和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的建设。考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明确其法律责任。
公共管理部门指的是证券登记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公共管理部门为证券市场发展提供良好的证券交易技术和公平的交易环境,适应证券投资新品种的创建和发展,因此使证券发行、交易有了硬件环境保障。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环境建设离不开公共管理部门的努力。在公司并购过程中,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和公司内部人股份数量变化,由证券登记部门协助上市公司及时做出披露。证券交易所应大力发展网络信息技术,投入相当容量的硬件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等相关情况建立信息披露公告板系统。一方面有利于各类投资人做信息查询,另一方面使不当信息披露行为在信息披露公告板上备案、复制留底,以提供硬件保障避免违规、违法证据的消失。
4.从中介机构角度出发
这里的中介机构指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公司。一些涉及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案件表明中介机构不同程度“协助”违规应负连带责任。这要求不断提高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与法律责任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操守。中介机构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态度,发展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加强会计师人员的专业素质,这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保证。注册会计师是信息披露中会计信息的审计者,负有担保该会计信息真实的义务,应尽勤勉义务。律师事务所加强证券专业方面的律师培养,提高律师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证券公司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上市公司上市过程、并购重组中,信息揭露的质量。
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有的中介机构知法犯法,阳奉阴违,为此要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质量承担责任。作为中介机构的监管部门要真正担负起约束中介机构行为的责任,保证中介机构独立地、规范地运作。一旦中介机构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或失职行为,决不姑息迁就。由于中介机构违规成本低,监管部门除了要求中介机构加强自身的业务知识学习和相关法律意识的培养,还需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严重违规要作巨额经济处罚,乃至刑事处罚,让其得不偿失。只有中介机构独立、规范地运作,才能 促进上市公司合规的信息披露,提高公司信息质量。
5.从社会公众监督角度出发
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各类投资人的心理要求是最强烈的,因为利益相关。任何法规制度的执行都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更是离不开公众包括媒体、各类投资人的监督。投资者有权利知道自己的资金是否安全,合规地运作。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建立完善举报与投诉处理机制是必要的。信息知悉权(又称知情权)是股东知晓有关上市公司经营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保障股东对公司业务监督权得以有效行使的必要前提和手段,也是全面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一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规范,是投资人信息知悉权、质询权的基本保证。正确、规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仅仅是上市公司自觉的责任行为,而且是外部环境下,公众投资者的要求与压力结果。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12(四)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