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是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是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五是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所以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中可以看出,中央对国有中小型企业MBO并没有禁止,只是针对在前一段时间中MBO中所出的问题进行了适度的规范,是为了更好使MBO顺利进行。从文件的大多数规定上看,管理层收购在操作层面上更为严格了,但在实际操作中,肯定要有一定的操作空间,管理层收购在中国本身就是一件正在探索的事,每家企业的情况都不一样,如果在《暂行规定》中就把操作的空间都卡死了,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也就无从谈起了。管理层收购本身就意味着管理层要对企业拥有控制权,如果把这个比例作了限制,也就谈不上管理层收购了。
正如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的表示,《暂行规定》出台是为进一步规范推进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而不是阻止或是限制改革。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作为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实现形式之一,是一种改革探索,这种形式对于调动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不少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改制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竞争性行业小型国有企业MBO改制的优劣
MBO就是把企业的国有产权的一部分向管理层和骨干员工转移,通过产权的转移可以达到三个目的:一是对企业家过去的贡献的承认和补偿;二是为管理层和部分员工提供面向未来的激励;三是借此实现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退出,或便于集团公司对边缘业务的剥离;四是可以盘活竞争性小企业通过改制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
企业发展核心问题还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架构。 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是一个企业效率和生命力的制度基础。企业家和各类人力资本的股权和激励安排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中国大多数国有中小型企业的产权改革很难通过外部投资者来推动,在现状下MBO是最适合的选择。
在MBO改革中也存在一些负面现象,大约有四方面:第一,国资贱卖;第二,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第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企业控制人通过企业改制来套取银行资金和进行金融诈骗;第四,企业控制人由于战略、能力、资金或管理方式、管理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把原来不错的国有企业反而给“整垮”了。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MBO在制度上是有优越性的,是适合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制的,缺点主要是在改制过程中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完全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的完善加以解决,因此MBO是适合于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制。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