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MBO改制就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观点来看。管理层存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的五不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应当严格执行的五条要求,都是针对这方面的限制。
其次是MBO改制容易违反公平原则。《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健全制度,规范运作的十条要求就是保证改制中公平的体现。
第三是MBO改制中容易导致贪污腐败。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国实施MBO很难保证其中不会出现腐败。但腐败并不是MBO改制造成的,而是违规操作产生腐败,因此严格监督,追究责任就是预防改制中产生腐败的措施。国家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总之,只有先制定MBO运作的法律与规则,在良好的法律法规前提下,才能形成有效的市场、合法的收购主体以及MBO运作的有效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企改革步上健康发展之路,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MBO的目的。
综上所述,竞争性行业国有小型企业的MBO改制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政策所允许的一种适宜的改制方式,当然MBO改制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我们不断在摸索前进,我相信竞争性行业国有小型企业的MBO改制道路是曲折的,但前途一定是光明地。
引文注释:
(注1)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十六大报告。
(注2)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十六大报告。
(注3)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十六大报告。
(注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2.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7.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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