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只列举了少量的一些法规、规章和规定,但却有相当的代表性。通过以上的分析回顾,我们不难看出,在对小规模及与其密切相关的一般纳税人政策的演变上,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条例》为代表的,旨在体现增值税基本理论及在理论上尽量保持增值税链条不至于中断的基本设计。在这一阶段,是尽量鼓励纳税人进入一般纳税人的行列而尽可能地减少小规模的存在,虽然百分之六的征收率设计,违背了税收的中性原则并过高估计了税收的调节作用;第二阶段从九八年开始,则侧重于从管理的角度,以各种层次的规定构成的重在限制小规模纳税人进入一般纳税人中去。但由于在《条例》中基本设计时的考虑不周以及对形势发展的估计不足,必然地导致了政策一致性不好,波动较大,走上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不归路。
2、政策的变化对税收和经济的影响
由于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制订离当初的立法精神越来越远,而且单纯从强化管理的角度去思考政策的走向,也使政策变动较大。这导致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影响:
(1)小规模纳税人队伍太“庞大”。从1998年7月1日起不再考虑业户的会计核算水平,凡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都一律划入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这样一来,增值税的纳税户绝大部分都成了小规模纳税人。据初步统计,2002年小规模纳税人占增值税纳税人的比例,江苏省约为86.4%,广东省为92%,浙江省为83.6%。全国约为80%-90%。小规模纳税人行业涉及方方面面,其经营具有广泛性、分散性、隐蔽性的特点。企业财务工作缺乏专业性和严肃性,税收政策知识缺乏,导致会计核算不健全,税收核算不准确,特别是现金交易相当普遍,企业纳税申报不实,成为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加强税收征管,改善税收环境的重大障碍。
(2)小规模纳税人政策显失公平。从1998年7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工业企业仍为6%,商业企业已调低为4%。表面上看,比增值税的法定税率17%、13%低得多,但实际上这一征收率的实际税负是偏重的,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进入成本,变成含税成本,使其实际税负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据测算,在其它条件一致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实际税负为3.97%,远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5.66%。小规模纳税人按6%征收率征税,相当于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时,增值率达到35.3%时的税额,这显然是偏高的,在国际上增值率一般认定在20%左右。
成本上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也是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歧视和限制):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缴税款,不能抵扣进项税款,不能领取专用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次销售,而其销售对象又要求按市场价格定价,那么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售成本高,能获得的差价就明显低于一般纳税人同样销售所能获得的差价。据统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为2%左右,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达到4%,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成本增加是显而易见的。
销售困难。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仅能到税务部门开具6%或4%税率的专用发票,所以有些一般纳税人考虑到抵扣较少,不愿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经济业务;有些一般纳税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利润,要求对方压低销售价。从而给小规模纳税人带来销售上的困难,市场竞争处不利地位,制约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违背国家积极发展小规模企业的相关政策,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等。
(3)重复征税现象加重。不重复征税,是增值税制度本质特征。但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及其简易征收方式的存在,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重复征税。众多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领取专用发票,并按征收率计缴税款,从而不仅导致小规模纳税人之间购销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的加重,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高征低扣问题也将加重。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