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把小规模纳税人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如韩国、菲律宾。以韩国为例,这部分“特别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的比例在80%以上,所纳税额却仅占增值税总额的5—6%。该国规定,对年营业额少于4800万韩国币(约6万美元)的纳税人,征收2%的营业税来替代增值税,同时对他们经营货物或劳务的增值税允许退税。
(2)对一定标准以下的纳税人实行免税。免税有两种办法,一种是不需进行税务登记的免税,另一种是要求进行税务登记的免税。采用这种办法的国家包括欧共体各国等。比如:丹麦规定,对月流转额在10000丹麦克郎以下(约1570美元)的小企业完全免税。
(3)简化征税办法。即对小规模纳税人确定优惠税率,其税负相当于一般纳税人的l/3—2/3。加拿大是采取这种办法的典型国家。该国规定,年销售收入20万加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快速申报法”,其应纳税款按2.5%的设定税率计算(普通税率为7%)。同时,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税款可以抵扣。
(4)估定征收的方法。即按纳税人上一年的销售业绩或记录凭证,考虑各种影响因素,确定征税数额。阿根廷、智利、墨西哥等国采取了这种办法。
(5)从多数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征税采取的不同处理办法,我们可以获得以下几点启示:
①大多数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了特殊的征税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基本上不是根据增值税的抵扣机制来设计,更多是针对这部分纳税人的特点来确定的。这些方法并不偏离增值税的原则,相反十分必要,没有这些方法,整个增值税体系是管理不起来的。
②很多国家在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时选择了扶持和宽容的政策,有些国家采取了对小规模(小企业)采取征收产品税的方法,不纳入增值税的管理范围,甚至有完全免税的。他们认为:这些纳税人数量众多,无法要求他们建立可信的帐簿,对他们征税在征管上十分繁杂,所花费的成本又远远高于他们的纳税额。何况这部分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他们所购进的货物已被征税,豁免的只是他们自身应当缴纳的一小部分税额。
③小规模纳税人量大面广,尽管纳税额少,却是增值税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对他们制定的税收政策不恰当而引起税收歧视,会因为涉及面过大而使在另一部分纳税人中运行的增值税机制受到冲击。
三、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的建议
通过上面的一些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政策是如何从增值税的原理设计到逐步演变到片面强调强化征管的。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的客观存在,虽然我们制定了一系列建帐管理、查帐征收的管理办法,但收效甚微。对这部分纳税人的帐簿暂时没有有效的办法加以控制,要制止他们想方设法逃避税收必然耗费大量的人、财、物力,带来的结果不是税收的增加而是征税成本的增加。并且,由于与一般纳税人之间存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公正的税收待遇也促使他们利用一般纳税人的抵扣政策进行偷税,使得增值税这根本来就不强壮的链条伤痕累累。因此认为:
1、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建立在一个完善的税制基础上
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一个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及其他税种为辅的税制结构,有利于税收中性原则的体现。国家在税收政策的制订上不再试图对产业结构的调整作出努力而使税收过多地干预经济,而是通过财产税、收益税等直接税的形式对社会财富实现二次分配,体现税收在防止社会两极分化上的巨大作用。 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的研究(五)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