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企业年金的经营管理主要实行单一雇主计划管理模式,但也可以实行多雇主计划管理模式。在单一模式下,由企业设立年金管理公司,年金的资产需与企业的资产分离而委托某一独立的托管人管理,托管人再按照与企业的约定对年金计划进行精算、账户建立、基金筹集等管理,并按企业的意图进行退休金分配。多雇主计划通常是由企业与工会双方各派代表组建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基金托管委员会,由其负责年金计划的管理。
2、投资管理
美国企业年金的投资计划主要分两种,分别为委托专业机构或由企业职工个人进行投资。专业机构通常包括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利用专业机构投资机构的经验优势,取得了较好的投资回报,并分散了投资风险。职员对年金个人账户进行投资,体现了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这种投资方式通常在供款确定型年金计划中采用。
(三)美国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和税收优惠
1、信息披露
美国政府规定了严格的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法》和《税收法》规定,企业有义务为职工提供年金计划的各种细节和相关的投资信息,以确保职工对计划提供的权利和义务有充分的理解,并基于此对个人账户做出合适的投资决策。该制度一方面旨在保证年金计划运行和管理的透明度,使计划参加者和受益人清楚地了解养老金计划为他们提供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他们能够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就个人的养老金储蓄、投资和处理做出正确的决定。另一方面,还旨在协助美国政府的有关部门对私有雇员养老金计划遵守《保障法》的各项要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监察。
2、税收优惠
美国《税收法》为许多种退休储蓄提供十分优厚的税收待遇,最重要的一种是“税收优惠养老金计划”。“税收优惠养老金计划”是指由企业主办的受益基准制养老金计划、利润分享养老金计划、大家熟知的401(K)计划养老金计划以及其他各种供款基准制养老金计划。这些不同的养老金计划都必须符合《税收法》第401(a)节中所规定的各种要求,才能享受优惠待遇。首先,职工(受益者)对其养老金获得完全的既得受益权,但这些养老金在该雇员参加计划的过程中均不被包括在其当期应税收入之中,只有在该职员提取养老金的时候才会有所得税。其次,企业向养老金计划的缴费还享受减税待遇。再次,养老金计划资金的投资所获得任何投资收入全部免税。
除此以外,按照美国的《税收法》的规定,企业以缴费形式为其职员向税收优惠养老金计划、简易式雇员养老金计划和简易式个人退休账户及避税年金存入的资金,以及雇员从这些计划中所提取的资金,一般都不按工薪对待。因此也就不产生联邦社会保险税和联邦失业保险税。(注9)其中一个例外是职工以税前缴费形式向以上各种养老金计划存入的工资仍然被算为其工薪的一部分,必须在存款时支付联邦社会保险税;同时企业也必须为这一款额支付联邦失业保险税。
三、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概况与存在的问题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的问题。1995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1997年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均重申了国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并对开展原则、经办机构等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1995年原劳动部下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奠定了建立和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2004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5年又颁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法规制度基本形成,企业年金正式走上历史舞台。我国的企业年金规模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截止2001年底,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6个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开展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员为560.33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5.3%,参保企业16247户,企业年金积累基金总量为191.9亿元。在资产的配置中,银行存款占59.35%、国债占20.53%,两者相加占资产总规模的80%。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仅5.35亿元,收益率为2.79%。(注10)这一数字表明,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还太小,难以形成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其投资渠道也过于单一,并没有充分运用市场化运营和管理的手段。究其原因,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对年金制度的兴趣不高
企业年金计划是从企业的经营收益中拨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职工的退休福利,所以只有经营效益好的企业才有能力实行企业年金。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制造企业)长期经营效益不佳,企业负担较重,如果再要从企业的经营收入中拨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职工补充养老,也可谓是“勉为其难”。目前国有企业领导的考核主要还是以经营利润为主,企业年金的实行将使企业的利润减少,而职工福利是软性指标不在政绩的考核之列,所以自然不会受到企业领导的“欢迎”。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没有就企业年金制度制定明确的税收优惠,实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无法获得税收上的好处,与诸如商业保险之类的替代品相比,企业年金的实行并没有实质性的优势反而增加了企业在财务管理上的操作,从而抑制了一部分效益好的企业开展企业年金计划的热情。从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发展的历程来看,企业年金不仅成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缓解政府的财政负担,它还被视为企业人才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竞争关键在于人才的竞争,怎样吸引优秀人才以及使他们安心为企业服务是每个企业的重要课题。企业年金的建立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的,这种差异化的职工福利有利于企业引进有用之才的加盟。我国企业人才战略的意识薄弱,普遍没有建立长期而明确的人才计划,在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企业行为也趋于“短期化”,不会考虑企业长期发展计划以及人力资源的有效运用,更不会考虑以差异化的退休福利计划来吸引优秀人才加盟,所以企业年金的优点在国内企业无法得以显现。
(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够
我国关于企业年金唯一的税收优惠是2000年国务院42号文件中关于在工资总额4%的范围内税前列支的规定,但这一政策仅限于东北地区的试点。对于其他地区的企业来说,纳入职工福利费科目的企业年金由于数目较大超过了该科目的税法规定扣除比例,所以年金中很大部分必须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个别地区虽然出台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如上海、江苏等,但涉及面有限。通过对美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研究可以发现,美国企业年金之所以能获得长足的发展与美国政府实行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是紧密相关的。美国著名的401(K)计划的实质就是税收优惠计划。美国税法规定,实行401(K)计划的企业的年金缴费可以在税前抵税,年金的投资收益免税,年金缴费不作为职工当期的工资收入而免缴当期个人所得税,只有在领取退休金时才补缴。正是得益于税收上的优惠政策,401(K)计划才得以迅速发展。截至2003年底美国401(K)计划的资产规模已经达到1.885万亿美元,占全美退休金计划的20%以上,有超过30万家企业、4000万职工参与该计划。目前我国对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迟迟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优惠幅度明显过低,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国内企业年金的发展。 加快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