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企业年金才刚刚起步,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对于其未来的发展意义重大。信托型年金治理结构使得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独立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各司其职、各享其利,发挥协同效率,实现企业年金价值的最大化。信托型企业年金的多样化投资要求,促进金融创新,催生并刺激资本市场的发展,而繁荣的资本市场又会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从而带来更加可靠的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从美国企业年金发展经验来看,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在造就一大批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的同时,极大地刺激了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创新,促进了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信托型企业年金与资本市场相得益彰,共同发展。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从美国的经验看,税收优惠有效促进了企业年金的推广和发展。我国的企业年金才刚刚起步,所以政府制定适合年金的税收优惠也是极其重要的。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企业年金实施税收优惠。第一,在企业年金的筹资上,国家对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缴款应给予税收优惠。国际上主要国家的企业年金可税前列支比例都比较高,如德国为10%、美国为15%、加拿大为18%、澳大利亚为20%、法国为22%。(注12)显然,我国规定的4%的可税前列支的比例与其它国家存在相当差异,对经营效益良好的企业来说激励性不强。而对于那些缴费负担较重的企业来说更加显得得不偿失。第二,在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方面给予必要的免税,这是政府在企业年金发展初期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经营这部分资产可给予的重要支持手段。美国政府对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实施免税,使养老基金的投资运作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对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尚不成熟,对投资收益免税可以大大降低投资操作成本,对于企业年金的迅速积累也是有益的。第三,我国应参考美国的做法,对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供款全部不记入当期纳税范围,将这部分税收递延,在受益人享受企业年金时才征税。这一税收优惠对参加企业年金的受益人非常重要。如果当期对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实质就是把年金作为职工当期的工资收入,但这部分资金是作为收益人未来的养老保险而无法在当期取得的,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公平的。企业年金的作用之一是对年金参与者未来的老年生活给予保障,是个人退休养老金的组成部分,所以递延纳税无论是对年金参与者的心理感受还是公平程度都是应该且必须的。
(三)营造良好的投资市场,培育专业投资者
企业年金的生命在于资金的保值增值。保值增值不仅需要完善的治理结构,也需要有良好的投资市场和专业的投资机构。美国股市长期的稳定增长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美国养老基金的绝大部分都投资于美国股市,如果市场环境不佳的话,养老基金可能存在亏损的可能,而基金资产的减少则意味着年金的参与者未来可能面临无老可养的局面。正是由于美国股市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稳定的收益水平为企业年金提供了适宜的投资渠道,专业的投资机构的专业理财还能使养老基金获得超额收益,这些也刺激了企业年金的发展,而企业年金的发展反过来为美国股市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进一步促使了股市的稳定繁荣,形成了良性互动的格局。
我国股票市场的风险过高,波动过大,并不是企业年金适合的投资渠道。而且从市场表现来看,绝大部分的基金业绩甚至比大盘指数的收益还要低,这充分说明了我国的专业投资者的投资水平还有待提高。企业年金的发展有赖于良好的投资市场建立以及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所以我们还是要花大力气完善我们的投资市场,在规范健全我们的投资市场的同时,近一步发展债券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创造一个投资、避险都很完善的市场环境。我们要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学习发达国家投资管理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提高自身的资产管理的水平,创建一支专业的机构投资者队伍。
(四)建立国家保障机制
美国政府为了保证企业年金的长期发展,设立了专门的企业年金保险公司,要求所有的企业年金定期向保险公司缴费,在基金不够支付养老金的时候充当最后的支付人,保证受益人的权益不受损害。我国也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建立针对企业年金的国家保障机构,利用国家信用保证受益人的利益不受损害。这样可以增强企业年金参与者的信心,进一步促进企业年金的推广和普及。
五、总结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以及对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建立和健全企业年金制度是突破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困境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一种侧重效率的制度,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内在稳定器。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大发展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完善企业年金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成为当务之急。从我国现实的情况看,建立以信托关系为核心,以委托代理关系为补充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并建立国家保障机制是现阶段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最佳选择。随着两个办法的出台以及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明细的陆续确立,我国的企业年金发展必然迎来一个辉煌灿烂的明天!
引文注释:
(注1)王贞琼,《中外企业年金制度的比较及启示》,江汉论坛[J],2004年第5期
(注2)王贞琼,《中外企业年金制度的比较及启示》,江汉论坛[J],2004年第5期
(注3)王贞琼,《中外企业年金制度的比较及启示》,江汉论坛[J],2004年第5期
(注4)孙飞,《企业年金运营模式的优化选择》,宏观经济研究[J],2003年第11期
(注5)孙飞,《企业年金运营模式的优化选择》,宏观经济研究[J],2003年第11期
(注6)孙飞,《企业年金运营模式的优化选择》,宏观经济研究[J],2003年第11期
(注7)王国良,《现代保险企业管理》[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
(注8)王国良,《现代保险企业管理》[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
(注9)美国政府对企业支付工资或薪金所征收的税款包括联邦社会保险税和联邦失业保险税。前者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后者仅由雇主负担。
(注10)孙飞,《企业年金运营模式的优化选择》,宏观经济研究[J],2003年第11期
(注11)庄作瑾、曹伟清、欧阳矩华,《论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保险研究[J],2005年第6期
(注12)王贞琼,《中外企业年金制度的比较及启示》,江汉论坛[J],2004年第5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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