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部信息报告时间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建议按季度提供分部信息,并且与年度报告采用同样的编报基础。《股份公司会计制度》要求按年单独编制“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
(四)分部信息披露的依据存在较大差异
虽然我国于2001年11月由财政部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征求意见稿),但其自身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分部信息披露的准则,只有按照证监会和财政部的规定进行披露。由于它们要求的不同,依据不同的法规就会出现不同的形式。例如:上边提到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来按行业,地区划分报告分部,而《准则第二号》只要求按行业划分,这样就会有公司对于自己的不足隐藏起来,不被人知。例如:有家公司在三个地区设有分公司,浙江生产地区,北京研发地区,德国是他们的主要销售市场。如果不将此按照分部地区披露。那么,当他们的主要销售市场出现危机投资者就不能对公司的业绩进行比较准确的预测,及时调整投资结构,规避投资风险。另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其分部经营成果不论是盈是亏均为占所有盈利分部合并经营成果或所有亏损分部合并经营成本的10%及10%以上的,进行披露,而《准则第二号》却无此规定。这两项制度在编制范围、分部确定、应报告分部标准、报告内容和格式等方面的规定都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对有关公司整理、公布其分部会计信息是不利的,会使他们无所适从,最终导致社会公众无法从分部财务报告中获取所希望知晓的详细信息。另外,在两种规范较大差异并存的情况下会使相关公司认为分部报告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对国家有关要求产生怀疑。
(五)人们的主观愿望上不希望披露
披露内容避重就轻,人为因素占重要比重,缺乏应有的公允性也是上市公司分部信息披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已调查的上市公司中未发现一家公司对“分部中亏损额占分部合并成果10%及以上的分部信息”进行披露的。报告披露的目标是:就企业面临的风险和机会提供信息着眼。从这点现象得出:集团公司不愿意披露的原因:1、增加其竞争成本。作为集团公司的他们认为自身已与单一分部的竞争对手都同样的披露了合并报告,如果另外再披露分部信息会让其他公司更加了解企业情况,而企业却无法了解其他单一分部的企业,这样会增加企业的竞争成本。2、公司自身意识不足。许多上市公司不重要分部信息的披露。
三、国内外分部报告制度规范的发展
(一)国内制度规范的发展
我国上市公司的分部报告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外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影响,我国分部信息披露制度大致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1、完全的自愿披露阶段(1994年以前)。在1994年以前,由于证监会没有公布正式的定期报告内容和格式,因而是否披露分部信息完全取决于各上市公司。
2、自愿披露阶段(1994年—1995年)。1994年1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对公司的分部信息做了模糊的定性描述要求,但并未做出强制性披露的规定。 (注4)
3、半强制披露阶段(1995年—1997年)。1995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对《准则第二号》的第一次修订稿,在以附件形式颁布的《财务报表附注指引》中规定了分地区、分行业资料的披露格式,要求公司按行业和地区分类提供前后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税前利润和净资产信息,并且要求对集团内分部间的交易结果予以抵消。
4、 强制披露阶段(1998年—1999年)。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经再次修订的《准则第二号》。对分部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只要求披露行业分部信息。二是披露的指标只规定了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毛利三项。(注5)
5、1999年至今的修订阶段。2000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要求企业将分部报告作为会计报表附表的组成部分,并对如何编制分部报告作了初步规定。为了更系统、全面地对分部报告的编制方法和应提供的信息进行规范,以便更好地规范企业的分部报告实务,我国于2001年11月2日由财政部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征求意见稿),在2003年1月1日开始实行,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对分部报告编制和披露最完善、最系统的规范,但就目前而言,对企业的披露尚未起到规范作用。(注6)
由此可见,我国分部报告披露正处于不完善时期,它不像合并报表有章可循,有款可依,它经过修改,实行,再修改……这样一个循环的过程以至于信息使用者不能十分有效的利用信息做出及时准确的决策。
(二)国外制度规范的发展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1981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颁布第14号国际会计准则(IAS14),要求按行业分部和地理分部来披露营业收入,并且分部间收入和对外收入分开列示;还要求按绝对数和相对数来披露经营成果和可辨认资产。1995年,IASC颁布E51征求意见稿《报告分部财务信息》,规定限制管理当局对确认分部的选择权。IASC的这种规定类似于FASB的规定,因为它们都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内部报告体系作为确认分部的基础。(注7)1997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对第14号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新准则的目的是为更好的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关于企业生产不同类型产品和劳务以及企业不同地区经营的信息)制定原则,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企业以往的业绩;更好地评估企业的风险和收益;从整体上对企业做出更有根据的判断。
2、美国
迄今为止,美国对分部信息的披露最为详尽。从1877年开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就发布了第14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工商企业分部财务报告》。196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要求上市公司按行业或地理分部来披露分部信息。(注8)SEC要求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总销售收入以及所得税和非常项目前的收益。当然,SEC的规定仅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并不适用于按照公认会计原则(GAAP)来披露财务报表的所有公司。1976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第14号公告,要求公司按行业或地理分部来披露分部信息,包括非关联客户收入、集团内部转移、营业利润或损失及可辨认资产等,而且规定公司如果按行业分部,则必须披露折旧、资本性支出、附属公司等信息。第14号公告所颁布的分部报告准则开始适用于所有按照GAAP来披露财务报表的公司。这之后,FASB又对第十四号公告进行了修订,规定仅上市公司披露分部信息。美国FASB规定,只要满足下列重要性测试标准之一,公司就应披露分部相关数据:①分部营业收入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10%以上;②分部的营业利润或损失占总利润或损失的10%以上;③公司可辨认资产占公司总可辨认资产的10%以上。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