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订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完善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专门法规,从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方面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概括的规范,但作为上位法只能对普遍的纳税行为进行规范,不能也不可能对所有类型企业的纳税行为都做到详尽规定。为了增强《条例》的普遍适用性和操作性,本人建议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基础之上,模仿原分行业会计制度建立起一套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并与条例及细则形成一个完整的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体系。这样就能很好地解决不同行业纳税人不同成本核算的不同状况,更好地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缴纳行为。《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可以在该《通知》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充实和改进。
(二)结合当前进行的税收征管改革,采取有力措施,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
从制度上对房地产开发业进行规范调整之后,更重要的工作就是对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因为征管措施到位情况直接反映税制的先进与否,直接体现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本人认为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完善征管:
1.做好税源排查,健全征管基础资料
这是最基本的工作,是进入税务管理的切入点,要对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资金状况、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人员情况、纳税情况进行全面采集,录入微机进行监控,同时,要对企业的资金运转进行跟踪,按月要求企业如实申报,这其实是对税收事业负责,同时也是对纳税人负责。
2.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争取其他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强化税务部门的监管能力。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能力很弱。税务部门和计划管理、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信息的不对称,很难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在行政程序上无法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税务登记行为,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成本信息和其收入情况,几乎处于监管之外。强化部门配合后,税务机关就能掌握房地产开发的具体业务流程,从项目的立项上实施源头控制,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实施连续监管,就能建立起规范、管理、检查的长效机制,对于增强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保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3.税务部门要严格申报资料的受理与审核,采取纳税评估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纳税人的申报质量。
对处于税务部门监控之下的房地产开发业的纳税人,税务部门要强化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管理,明确纳税申报的义务和程序,对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对各类申报资料间的数据逻辑关系,结合平时掌握的纳税人信息,及时辨别申报内容的真伪,必要时采取纳税评估及其他好的形式,保证申报资料的准确性。
4.税务部门要规范选案行为,强化处罚力度,逐步完善对房地产业税收的稽查管理。
由于征管环节的不到位,现行的税务稽查只停留在对表面或者说对纳税人的账面资料的审查,造成现行税务稽查力度不足,震慑作用不强,纳税人偷税的成本低、风险小。一旦征管基础工作完善后,这一状况就可能明显改观,纳税人再想利用作假账的形式偷税就难上加难了。当然稽查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规范选案行为,不能为了收入而稽查,也不能为完成案件数量而稽查,同时要加大处罚力度,处罚确实要让偷税者伤筋动骨,甚至倾家荡产,确实要形成震慑力,使其他纳税人望而止步。
【参考文献】
1.俞文青编著,《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6月第二版,第1页、第146页;
2.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7月9日,国税发〔2003〕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财政部,2000年底下发的《企业会计制度》;
4.董树奎、孙瑞标、陆炜编著,《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及协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71页;
5.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4月24日,国税发[2003]45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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