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财政的四种职能是完整的统一体,不应忽视任何一方。四种职能建设互为条件,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使财政在社会再生产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完善和强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建设
当前,为了完善我国的公共财政建设,必须在理论上形成共识和在实践上不断深化,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公共财政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一)关注经济运行,加强宏观调控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注5)必须建立综合运用预算、税收、投资、国债、补贴、贴息等财政政策和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对公共财政来说,它主要通过上述财政杠杆来调节社会总供需的平衡关系,实现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的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它是政府实行反周期经济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收入差距的缩小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而能否实现这一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政宏观调控的力度和效果。
1、加强城乡差距的调节。加强城乡二元结构的调整,作为财政对经济结构调节的着重点。财政要把降低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各级财政对农村公共服务资金的投入作为主要切入点和手段。近期完成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之后逐步下调农业税税率,并进行取消农业税、与城镇税制并轨的调研和试点。改变政府对农业的补贴方式,提高对农业补贴的效益。适当增加对农业科技、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和医疗卫生的资金支持。
2、加强地区差距的调节。加快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扩大规范的转移支付规模,转移支付的重点应该集中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向农村的公共服务倾斜。适时修改《预算法》,将政府间合理的事权划分、调整后的分税体制通过法律确定下来,并要规定有关内容调整和变动的法律程序。财政在缩小地区差距上可以发挥三方面作用:一是投入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但这部分的建设一定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二是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国内外资源向中西部地区流动;三是通过财政的转移支付,使中西部地区的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与东部地区的差距逐渐缩小。
3、加强收入差距的调节。一方面对个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对中央和地方,要理顺和规范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和管理体制。在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并使之稳定和规范化。需要完善地方税制体系,应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种的部分税收立法权和征税权。
(二)坚持依法聚财,注重财源培育
财源是财政收入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目前,我国财政收入的形式,主要包括税收、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债、政府收费等。财源建设要以《预算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为依据,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打破条块分割,消除地区封锁,积极组织收入,努力筹集资金,为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1、规范收入体系。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用税收取代政府收费,实行税费改革,初步建立起以税收为主,少量必要的政府收费为辅的规范化政府收入体系。(1)税收是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税制体系要着重加强直接税(所得税)的建设,提高直接税在全部税收中的比重,形成所得税和流转税双重主体的税制体系。(2)国债是财政收入的重要补充。既要很好地利用国债这种财政信用工具为社会经济发展筹集资金,又要稳妥地控制好国债规模。(3)政府收费和罚没等其他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进一步清理各类收费和加强罚没收入的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对政府收费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收费标准的确定以费用补偿为原则。逐步将政府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4)在清理整顿政府收费的基础上,规范政府收入。实施税费改革,把大量循环于财政预算外的收费、基金纳入预算,将税源培育纳入正常的有序轨道,使财政收入建立在稳定增长的基础上。
2、完善税源结构。(1)税制改革采取积极稳妥、陆续推出、局部调整、逐步到位的方略。先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同时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定为25-30%左右,适当调整税基。按照行业逐步扩大增值税范围。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社会保障税。适时开征不动产税,遗产和赠与税,扩大和完善财产税制。(2)逐步统一城乡财税政策和制度。创造条件逐步降低农业税率,调查和研究农业税与现行增值税、所得税等税制体系并轨的具体条件和路径。农业税制的改革要逐步向统一城乡财税制度的方向转化。(3)完善进出口税收政策和制度。我国已成为世界性工厂,进出口税收政策和制度关系到我国财政收入增长的可持续问题。税制体系应该降低对增值税的依赖,提高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中的比重,强化所得税征管。进口税收应实行广税基、少优惠政策;出口退税应根据我国国情,以保持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为原则,确定合理的退税率,并做到及时退税。
3、提升征管能级。(1)逐步将“两个比重”提高到位,以充足财力来保证政府各项职能的正常履行。“两个比重”就是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发展中国家水平是25%。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世界平均水平是60%。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不包括债务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占 GDP的比重为18%,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5%。(注6)应将两个比重的目标分别定为25%和60%左右,考虑将政府性收费、基金性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全部作为财政收入。在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时,注意处理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在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时,注意处理好中央和地方之间的集权和分权关系。(注7)(2)加强税务稽查、推行税务代理,以强化税收征管。任何良好的税制都要依靠征收管理来体现,应当以公平为基本原则,以有利于提高经济主体自主能力、税源和税收增长的可持续性为目的,以广税基、低税率、少优惠、强征管为目标,在征管水平提高的基础上,适当降低目前的名义税率,逐步调整、改革和完善税制和税收征管制度。
(三)满足公共需求,改善支出结构
财政支出是政府把集中起来的社会资源按照一定的政治经济原则,分配运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各种用途的过程。财政这一职能,是财政在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前提下,运用资金,主动进行宏观资源优化配置的职能。 浅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共财政建设的实践与探索(四)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