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消费信贷中,所有的风险源产生于消费者和经销商,因此抓住问题的关键点,从控制关键点入手是作好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监管、控制的基础。对于中国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监管、控制与防范,无论是国家政策、还是银行、保险公司等的相关风险管理政策都可以围绕着对消费者和经销商的管理方面入手。
(一)从国家政策方面
中国的汽车消费信贷的起步比较晚,而关于汽车消费信贷的法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一直处于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随着我国加入WTO,外国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将在国内开展汽车金融服务业务。国内商业银行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废除相关的限制政策,为多渠道多方式的汽车消费信贷合作模式提供可能,在政策上鼓励专业的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壮大,在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汽车服务的同时,同银行、保险公司一起承担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降低整个汽车消费信贷各主体的风险系数。
同时我国在司法上对于恶意骗贷、恶意拖欠等现象的处置力度不够,甚至有相关的法律漏洞。让消费者、经销商有机可乘。应此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对于恶意骗贷、恶意拖欠等行为给予明确惩罚。增加消费者、经销商等违法的成本,通过立法的形式,杜绝其在主管意识上犯罪的可能。
(二)加强对消费者汽车消费信贷的管理
汽车消费信贷从性质上来看属于银行的零售业务,具有客户分散、数量大、金额小、难度大等特点。追求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是银行的目的。而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
现代金融中介理论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经济环境中,企业和居民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银行和借款人之间存在这严重的信息不称,导致了银行贷款风险的产生。因此我国应该着手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共信息网络,通过整合每个居民原本分散存在于银行、公安、税务、工商等各个不同部门之间的信用资料,形成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档案,共各个相关部门查询使用。
在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的同时,银行、保险公司内部必须建立一套具有针对性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个人的信用记录情况,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分析评价。这是因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本不同一般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根据我国通行的作法,汽车贷款的抵押物一般选择为消费者所购买的汽车。在个人消费信贷体系中如房屋等消费产品具有不易损坏、不可移动、具有升值潜力等,在一定的时间内,房屋消费信贷的风险系数很低。而汽车这里消费品是一个易耗品,具有降价快、容易丢失、损坏等不可预料的因素,因此具有较高的风险系数,在消费者不履行贷款合约的时候,汽车往往已经资不抵债了。所以在执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时,应该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款款意愿作更多给为详细的评价,重点从还款人的的道德风险和收入波动风险角度进行信用评价。
(三)加强对汽车经销商管理,培养汽车金融公司健康发展
在汽车消费信贷的“间客模式下”,原本是为了降低银行的风险,却为经销商骗取贷款等提供了操作的可能。汽车经销商通过作假按揭的手段骗取银行资金,或者通过资金转移等手段不履行担保责任,使银行原本应该保险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变得风险扑朔迷离。因此,银行应该严格控制经销商的准人,强化对经销商的信用调查,重点发展规模大信用记录好的经销商,并加强对经销商的日常资金流量管理、建立严格的体系监控经销商的资金状况。
商业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可以在具体的业务中逐渐完善内部管理,逐步完善与经销商合作式,以尽可能的规避风险,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着手: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研究(五)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