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授信准入退出标准管理,选择实力较强的经销商开展合作;
(2)实行“品牌分类制度”, 确定纳入银行汽车品牌准入范畴,选择品牌车型开展合作;
(3)选择中高端客户,注重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查证和第一还款来源;
(4)加强与汽车厂商的信息沟通,采用定期现场访问经销商等方式防范假按揭风险。
(四)探索和完善新的汽车消费信贷模式
为保证中国汽车消费信贷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加强对消费者和汽车经销商的管理,来保证现有信贷模式的正常运转的同时,银行和保险公司应该积极的探索和发展新的汽车消费信贷模式,以替代通过风险转移等方式规避由消费者和经销商带来的信贷风险。借鉴国内外的经验,逐步探索新的信贷模式:
1)采用介于“直客模式”和“间客模式”之间的“中间模式”。我们不妨采用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模式。具体操作方法仍然是银行与汽车经销商签订合作协议,在符合银行授信审查标准的前提下对购车人提供授信支持,经销商负责向银行推荐客户并协助发放银行的购车贷款申请资料;银行信贷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与借款人面签,在贷款发放前,信贷员应对一定比例的贷款进行上门核实;在汽车抵押登记完成前经销商提供阶段性担保,车辆无法登记的地区应争取经销商的全程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直接向银行还款,逾期贷款由经销商垫款,经销商协助银行进行贷款催收。
2)加强同汽车厂商的合作。由银行同汽车厂商直接签订协议,在符合相关授信政策和授信审查标准的前提下,与该厂商推荐的汽车经销商开展全面合作,在经销商授信方面,银行向经销商提供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授信支持,厂商向经销商发货的同时将车辆合格证送达银行,经销商承诺最大限定的推荐客户在银行叙做车贷,银行在审查同意向最终客户发放购车贷款的同时释放车辆合格证,所发购车贷款用于偿还汽车经销商在我行的授信。
3)培育和扶持中国专业汽车金融行业的发展。金融行业的发展是向着专业化方向发展,银行搞汽车金融贷款并不具备优势,最终让位于汽车金融公司将是一种趋势。汽车金融公司的运作类似于汽车消费信贷的“间客模式”,银行通过金融公司将风险转嫁。我国关于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金融公司的成立有严格的资金、规模等要求,基本上杜绝以前的经销商骗贷等现象发生。与银行比起来,汽车金融公司有技术、懂市场,这使得他们开展起业务来更专业;他们在售前、售中、售后都有机会和购车者保持密切联络,这也使得他们更容易掌控风险;更重要的是,他们的盈利环节更多,比如维修、售后服务等都能赚到钱。目前,我国应该在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利率限制、资金来源限制等方面,为金融公司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综上所述,汽车消费信贷是一场风险与利益的博奕。无论汽车消费信贷如何发展,风险总是会以不同的方式出现,只有通过对风险构成因素的分析,在变化中增强对风险的认识和控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并在加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和业务发展中寻找合适的信贷模式,最终实现风险可控范围内的利益最大化,实现汽车消费信贷各主体的双赢,保证整个汽车消费信贷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庆森:《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与行业分析――以中国钢铁工业为实证》,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
2、 孙建林:《商业银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3、 张燕玲、陈四清:《中国银行信贷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第1版
4、 杨学友,孟霞:《现代商业银行信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01月第1版
5、 倪锦忠《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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