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财政透明度应是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财政活动不仅是政务活动的组成部分,也是各国家机关、各单位从事政务活动、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物质基础,它们的每一项行为几乎都离不开财政的收支。财政活动的主体,不仅涉及到行使财政立法权的权力机关、行使财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而且涉及到使用财政资金、纳入预算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此,政务公开不仅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办事公开、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而且还应该包括增加财政透明度。具体到每个涉及财政经费的单位,还表现为财务公开、账目公开。
(三)增加财政透明度是保护纳税人权利,增强公民纳税意识的有效途径。
从总体上讲,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普遍淡薄。而西方人的纳税意识普遍较高。在美国,有句名言:“这世界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的。”美国人的纳税意识强,不仅因为收入偏高,对逃税处罚很重,更重要的是美国人有着强烈的作为纳税人的主体意识,他们认为自己作为纳税人,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对国家财政收支和预算进行监督。总结西方的经验,要产生、培养和维持纳税人的信任与合作、纳税意识或道德,以下条件是十分重要的:(1)吸引和扩大纳税人对于政府收支决策的参与;(2)税收公平合理;(3)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水平;(4)增加财政透明度。
我国公民纳税意识不强,把纳税作为负担,这不仅仅是守法意识的问题,而与纳税人的权利是否充分有很大关系。在纳税人的权利体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应为知情权和监督权。这两项权利受到忽视可以说是我国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实行增加财政透明度制度,增强财政收支、预算的透明度、提高纳税意识的有效途径。当公民眼见着自己所缴的税款在如何使用、发挥效益,眼见着每个人(包括自己)从中直接获得了利益,税收的的确确是在“取之于民,也用之于民”的时候,当公民能够可以理直气壮地质问:“我有权知道纳税人的钱花到哪里去了”的时候,无需要多的宣传,自觉纳税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增加财政明度,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是保护纳税人的人权。
(四)增加财政透明度是实现廉洁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措施。
寻租活动重点发生在财政税收领域。据胡鞍钢教授以中国腐败的经济损失进行了初步估计。他认为,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各类税收流失性腐败、地下经济腐败、公共投资与公共支出性腐败、寻租性腐败等四种主要类型的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衡每年在9875亿――12570亿元之间,占当年GDP总量的13.2%――16.8%。在这个数额中,发生在财税领域的寻租约占寻租总额的80%以上。
减少腐败机会的最佳途径是实行公开制度。“在任何体制下都容易产生腐败的三个领域,即公共工程、审批和采购”。政府的财政活动都涉及这三个领域,这就使得财政活动领域成为腐败滋生、权力寻租的最佳地带。正如另一位学者所说:“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一切见不得人的事情都是在阴暗的角落里干出来的。……历史的经验证明,保密多的政府行政腐败也多。受到公众监督的政府为公众服务的精神也较好。”所以,我们应增加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公共工程、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实行办事公开、审批公开,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腐败,而且还会改进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五)增加财政透明度是保证公民行使监督权,建立民主、开放、有效的财政监督体制的重要前提。
财政监督是对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全过程,包括财政征收管理、财政支出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实施的监督。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各项财政管理措施到位、不异化的重要手段。
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存在很多问题。就财政监督的方式方法来看,仍以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监督为主,而事前、事中监督少,监督的内容也仍是对财政收入监督多,对财政支出监督少,对一些新型的财政活动(如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监督少,等等。而我国财政监督仍是以内部监督、事后监督为一种财政监督体制,缺乏公开性、透明性和民主性,财政监督乏力,尤其是财政支出管理弱化。而早已被各国的财政管理史所证明的一条重要经验是,要使财政监督与民主法制建设相结合,使之变为一种以法治为基础的有效监督,应尽量减少其“人治”或主观性色彩,特别是要避免长官意志、不正之风及腐败行为掺杂其中。
由此可见,加快财政改革,增加财政透明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必然要求。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加强财政管理新的课题。是建设民主财政、法治财政、廉洁财政、信息财政、和谐财政、绩效财政的迫切需要。 论财政透明度(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