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的设立和职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职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保护。事实上,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并不高。从确定审计工作重点、起草审计报告、提出政策建议、到相关建议推动工作改进的程度,都要受制于政治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明确了“依法征税”和“服务纳税人”的原则,但越权减免税收的现象,征“过头税”、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乱收费”、“乱罚款”屡禁不绝。通过低价征用农业用地和“野蛮拆迁”,为工业化和城市化筹集资金的做法大量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明确了统计机构技术上的独立性,但一些地方仍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财政收入的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大量存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高度不平衡,封建意识、特权意识仍然残存的反映。在“依法治国”方面,我们还需要做出持续的艰苦努力。
(二)预算外财政活动的透明度低于预算外财政活动的透明度。
作为“放权让利”改革战略的副产品,“双轨制”原则渗透到了财政的各个领域。在预算内财政收支之外,存在有规模庞大的预算外收支,并由此引出了各部门、各单位的“小金库”。从预算内资金到政府性基金、收费,再到“乱收费”、“乱罚款”,体现了当前财政性资金来源的不同层次,其法律依据依次降低,监督力度逐步下降,透明度呈现出由高到低、逐次下降趋势。
(三)程序方面的差距小于内容方面的差距。
和“良好做法”相比,在程序设定和遵守程序方面,我国的差距要小于在披露内容方面的差距。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明确规定,预算报告必须提前一定时间提交给人大机关予以审议,调整预算需要经过人大审议批准,决算完成后在一定时间内提交给人大机关予以审议。审计机关就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这些规定都已经得到了落实。我国已经加入通用数据发布系统(GDDS),基本能够按照最低时限要求发布数据。在内容发布方面,突出的缺陷就是内容过于简单。例如,预算报告列举了收入总额、支出总额、主要的收入和支出项目、以及其完成预算的实际情况,但没有列出前年的有关数据,更没有包容今后两年的预测数据。预算报告没有公布预测收入和支出的依据,即没有公开预测财政收支的经济模型;预算报告简单介绍了政策重点,但缺乏详尽的数量指标,人们难以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估;披露债务指标,但数据不完全,没有包含所有的既有债务;并且对外债和内债采用不同的披露标准。对于既有债务,预算报告既无定量分析,也无定性判断,更没有对财政风险进行定期评估。预算报告也没有对税收支出、准财政活动进行分析、统计和披露。
(四)现实透明性大大落后于现实可能性。
目前,封闭、内向的传统仍然渗透在政府管理的各个领域。政治决策在幕后进行,公共决策往往排斥公众广泛参与。对大众而言,政治决策和公共管理仍然充满神秘。大量的统计数据、报告和分析以内部文件形式出现而没有公开发布,降低了财政透明度。以部门预算为例,部门预算把各部门、各单位的资金需求预分为基本预算支出和项目预算支出,前者细分为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专项事业费;后者则涵盖了大型购置、大型修缮、大型活动和基本建设项目等。各单位、各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的资金申请表,就是详细列支活动、细分资金用途的“明细账”,包含着大量的财政和公共管理信息。在许多国家(或地区),部门预算已经随批准的预算公开发布,而我国却仍把这种报表看做是内部材料和国家机密,不予公开。其实,仅仅公布部门预算的大致内容,就可以大幅增加财政透明的程度。
四、对增加财政透明度的建议
增加财政透明度,是为了吸引公众参与,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运行效率。增加财政透明度,必然会更多披露财政资金运用低效率(如决策失误、资金浪费、效益低下等)的现象,有可能刺激社会不满情绪的发展。所以,必须加强领导,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和谐社会,审时度势,积极稳妥地推进增加财政透明度的工作。
在提高财政透明度的措施,要从政府预算管理着手。根据“涉及所有人的问题应该由所有人来批准”的衡量标准,我国预算管理距离实现“依法管好百姓钱”的目标仍旧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要缩短这一差距,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调整预算年度。以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为参照,实行跨年制预算年度,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预算年度,减少预算年度已经开始但预算尚未经批准而出现的先期执行现象。
(2)减少相关立法中法定支出的规定,将其纳入统一的预算管理法规体系,增强政府预算管理的弹性。我国《农业法》、《教育法》等法律规定,本部门的财政投入应达到财政收入的某一比例标准。这种作法没有考虑到预算法的规定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影响了预算的整体性、统一性。据调查,上级各项法律、政策、配套等新增支出,在有些地方是当年可用财力增加额的200%以上。在一些省每年仅教育、农业、科技三项按法律要求安排的支出增长就要占当年新增财力的一半以上。因此,有必要削减相关立法中有关法定支出的规定,将必要支出的增长幅度纳入政府预算法律法规的规范框架,以增强预算管理的弹性。
(3)提高人大代表的预算审查能力和社会公众的预算管理意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和广大民众审查政府预算的能力与预算管理知识还比较薄弱,由此可能导致利益相关方共同治理模式在人员素质上的障碍。普及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知识和广大民众的预算管理意识已成为当务之急。目前可以考虑的思路是,由各级立法监督机构组织政府预算部门与有关专家学者,对各级人大代表与自愿旁听公民开展政府预算管理知识讲座,推动政府预算审查与预算报告解读的普及读物的出版,以全面提高各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预算审查能力与预算管理知识。 论财政透明度(四)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