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0月28日通过了备受社会关注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为我国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法律中涉及保险的部分将对保险业特别是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产生重大影响。为适应法律的要求,保险业必将对与车辆相关的保险条款、责任等进行调整和重新定位。
3、中国银监会于2003年10月和11月相继出台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尽管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融通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长期以来汽车保险市场上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混乱局面,但其与保险公司在延伸服务领域如提供代步车辆、车辆租赁、紧急救援、汽车的维修、美容保养、汽车俱乐部等方面的竞争,以及通过信贷风险管理对汽车保险安排产生强制控制,也给原有汽车保险产品的定位带来了冲击和挑战。
(三)、目前全国车险的总体经营状况不佳,也使财产险保险公司需要对自身的产品进行升级。车险新产品的出台是财产险保险公司加强核保、理赔管理能力的必然要求。
财产险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将进一步从规模向效益转型。中国保险业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重规模、轻效益的问题,重规模导致重市场,轻效益导致产品粗糙,最终结果是整个保险市场的盈利水平偏低,这种弊端在车险市场中表现的尤为严重。
2003年中国人保上市;2004年平安保险集团正式在香港交易所挂牌;虽然目前股市不景气,太平洋保险集团还是有望2005年上市。上市后,而各大公司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在继续理顺企业运行机制的同时,将效益摆在第一位,从而实现由规模经营向效益经营的转型。为了实现经营利润,就必须控制经营风险。
目前,汽车保险市场上存在大量高风险的不良承保标的,财产险保险公司进行风险选择,需要通过拒保主动放弃亏损的车险业务,而且还要要求不符合承保要求标的的客户在技术和管理上进行调整或改进,通过免赔、费率、条款解释方面对承保标的风险的可保性进行选择就成为最佳选择。加之近来社会上针对原有车险产品地诈骗活动日益猖獗,因此对原有车险产品进行升级也是势在必行的措施。
(四)车险产品是汽车产业的附属产品,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迅速发展,原有车险产品已经远远跟不上汽车产业的发展。因此汽车产业的迅速发展也是车险新产品推出的一个重要原因。
1、现时的汽车产品结构比起原有车险产品推出时的汽车产品结构已经有了显著变化,入市后,进口汽车数量增加,轿车比重也有所增加。这使车险产品针对的目标客户要重新定位。
2、汽车产品本身技术结构的变化也十分显著,高档车的增加,汽车产品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水平提高,一些原有风险已经不能再被定义为风险,而新的风险也随着汽车本身的复杂化而随之产生,现有汽车性能方面也绝非原有车险产品能适应的。
3、汽车所有人结构的变化,如私人拥有车辆数量大幅度提高。而私人车主对车险产品的要求比之单位车主是显然不同的,所以车险产品在条款制定及其后续服务上必须与之适应。
二、对车险新产品的介绍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经营的是风险,而产品在物质形态上则由保险合同中的一纸条款来表现,保险合同又是附合合同,保险公司制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没有更改合同的权利,只有接受合同和不接受合同的权利,可以说新旧车险产品的区别从本质上说就是车险条款的区别。当然保险条款也不完全等于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和保险人进行谈判,制订约定附在合同的后面,但是这种约定由于投保人对保险理解程度的原因往往形同虚设。因此车险新产品的主要表现就是车险条款的变化。
比起旧的全国只通用两套(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版 2、《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1999版)条款,各家财产险保险公司的车险新产品的条款到是呈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良好状态。各公司都制定、推出了有自身特色的车险新产品,下文将以站市场主导地位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的车险新产品条款为主,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车险新产品为辅,对车险新产品的变化加以简要介绍。
(一)新条款在条款使用对象上要比原有条款明确。在条款列明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为明确区分各条款的使用客户群和车辆类型,列明各条款的适用对象。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特种车辆保险条款、摩托车保险条款和拖拉机保险条款中对“第三者”的含义进行了解释。为引入从人因素,在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费率表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约定1名驾驶人,优惠3%,约定2名优惠2%。
(二)保险责任。根据不同的客户群体和车辆类型,在各条款的保险责任中体现不同程度的差异。根据家庭自用汽车和非营业用汽车自燃事故的出险率很低,而营业用汽车火灾、爆炸、自燃事故比较频繁的情况,将火灾、爆炸责任从营业用车辆主条款中分离出来,其它条款则予以保留,并增加了自燃责任。将“玻璃单独破碎”纳入家庭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车载货物掉落责任出险机率小,客户投保欲望很低,将其并入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三)、责任免除。在各个条款中,明确了“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注1)作为责任免除。鉴于现行条款对无有效驾驶证情形的描述较为繁琐,在不同的条款中对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进行了归纳和区分。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将车载货物掉落删除,将其作为保险责任。
(四)、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对保险金额确定的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不同条款中根据不同的车辆类型约定了折旧率。新增设备价值纳入车损险保额内。 车险新产品分析(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