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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新产品分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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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新产品分析(四)

    车险新产品条款的制定符合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加入WTO,意味着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办事,车险新产品条款制定也不例外。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减少了理赔时保险双方针对保险合同理解不同发生诉讼的机率。这也也使车险新产品更加符合法律及法规的要求,改变了过去原有条款经常给人与法律法规脱节的感觉。所以各公司修改的条款都很注重这一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修改条款甚至专门设置了“释意”一项,专门对投保人可能出现的歧义、不理解现象作出解释,防患于未然,也使得消费者便于理解自己所购买的车辆保险商品。

    8、车险新产品控制了一小部分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的风险。

    由于原有条款存在很多易产生道德风险的漏洞,造成社会上很多人针对这些漏洞“制造”保险事故来骗取保险金。由于保险公司做作为商业企业“打假”能力有限,造成社会上有一种以“吃保险”为生的不法分子。所以新条款在这方面还是作了很多改动。首先,明确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将以往很难确定的事故如“刮痕”、“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等明确列为责任免除。其次,车险新产品条款不再仅仅说明投保人需要作什么,而且明确了投保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后果。再次,对合同成立的实质时间也明确,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使得先出险后交费的风险降低。

    9、车险新产品的推出相对于市场份额较小的财产保险公司是个借势发展的机遇。

    众所周知,我国现阶段的车辆保险市场为寡头垄断模式。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家几乎控制了所有的车险业务,但由于以往车险产品的统一性,就连平安、太平洋两家公司几乎也没有什么可以与强大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竞争的优势。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寡头垄断企业在产品技术更新方面应该是缺乏效率的。而每个公司个性化产品的推出会使得每个公司都具有其可自我定位的独特优势。人保以外的的财产险公司便因此时机具有了与人保竞争的资本,所以说这一次车险新产品的推出对发展繁荣车险市场来说十分重用。而对一些苦于无法扩大市场份额的小公司,这次车险新产品的推出可谓是市场扩张的天赐良机。

    (二)、新的车险产品的缺点。

    1、对消费者来说,车险新产品在文字几乎都有大篇幅的增补,车险新产品条款条文过于繁琐、理解较难。

    买过车险产品的人都知道,其实在进行车辆保险业务时,投保人经常并不会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原因是保险条款太长了,根本没时间读完,尤其是没有相关金融合同或法律知识的人甚至根本就看不懂。虽然许多车险新产品已经在此方面进行了改进,但是该问题仍显突出。甚至有些公司的新产品在这方面有退无进,以太平洋保险为例,如果选择“保险超市服务”最多的条款要六页纸之多,比起以往的两页纸,很多消费者宁可选择简单的旧产品,原因就是新产品太麻烦。

    另外,车险新产品的保费计算起来也相对复杂,消费者难于理解,这些都容易造成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也就是说投保人在投保时并不能真正的理解条款的意思和制定的意图。

    2、车险新产品的推出对保险公司也存在着不良影响,车险新产品对财产保险公司管理能力、工作人员素质的要求都有所提高,因此经营难度加大。

    财产险保险公司过去“两套车险走天下”“以不变应万变”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因为车险新产品的推出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同时要推出与之适应的后续服务,制定与之配套的车险核保、核赔制度,还要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大量的培训。而产品的个性化也造成了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理赔标准的复杂化,增加了管理费用。这些对所有车险经营本身并不赢利的大部分财产险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次巨大的挑战。

    3、车险新产品并未达到了人们预期的程度,而且在与相关法规的配合上还有些问题。

    最为明显的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撞人保险先行赔付的制度,该法规定了车撞行人不能“撞了白撞”,但是车险新产品中并没有针对这些做相关改进。目前经常出现以下现象,发生的一些交通车撞行人事故后,法院判定被保险人无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保险人赔偿经济损失,但是保险公司方以被保险人无责,而被撞行人有能力支付,不属于《无过错损失补偿险》为由不予受理。被保险人在发生了撞人事故后只要无责只能自己承担损失,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鼓励协商认定责任,最后促使被保险人主动揽责,保险公司反而可以赔偿的怪现象产生。在实质上保险公司起到鼓励揽责的作用。这种现象是绝对不符合当前社会向合理化、公平化方向发展趋势的。这就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对相关条款作进一步修改。

     综上可见,车险新产品的推出是适应我国阶段社会、经济、法律及其人民生活等各方面需要的,是应时而生的,车险新产品的推出对各方面来讲都是具有积极性的。因此车险新产品的前景也应该是被广泛看好。虽然车险新产品存在着部分缺点,但是瑕不掩瑜,车险新产品还是优势多劣势少,机遇多于挑战,其利大于其弊。保险公司、投保人及消费者都将成为该产品推出的受益者。如果以发展眼光来看待车险新产品,我们会发现这次车险新产品的推出是中国保险业车辆保险的一次大步的跃进,在此以后,更新的车险产品将会以更快的频率出现在我们眼前,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从此以后的车险产品将更加科学化、更具公平性、更富有人情味。

    引文注释:

    (注1)、(注2)、(注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保监复[2002]137号附件五)

    (注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保监复[2002]137号附件二)

    参考文献:

    《保险学原理》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张栓林 陈继儒 主编 1999年10月第二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保监复[2002]137号附件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保监复[2002]137号附件一)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修订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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