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险期限。将现行条款的表述简化为“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注2)
(六)、保险人义务。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人告知、查勘、保密等义务,特别增加了未按时查勘事故的核损处理方式。
(七)、投保人义务。逐条明确了投保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后果,将不易界定的被保险人维护保养车辆的义务删除。增加了与第三方发生仲裁或诉讼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八)、赔偿处理。车损险条款中明确了三种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下,赔款金额均不得超出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根据不同客户群体和车辆类型风险的差异,设定了不同的事故责任免赔标准,最高为20%。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最高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对营业用车增加了惩罚性免赔规定,同时明确,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增加了“投保时约定驾驶人员的,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免赔率5%。”(注3)的规定。
(九)、保险费调整。参照国际成熟的经验,对连续无赔款的车辆给予保险费递增优惠,连续不出险从第二年开始每年享受10%的优惠递增,最高优惠到30%。同时,对享受优惠的车辆发生赔款,按照出险次数对保险费优惠比例进行递减,直至优惠比例为零。车辆损失险已享受无事故优惠的客户每次事故扣掉10%优惠。驾驶员拥有安全驾驶记录,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按时年检和重大交通事故记录的,可相应优惠3%左右;有固定车位,优惠2%左右;车内安装有GPS定位、电子防盗等系统,优惠2%左右;车内安装有安全气囊和ABS系统,优惠2%左右。
(十)附加险条款的主要变化。由于对8个基本险条款责任范围进行了重新定位,中国人保调整设计了9个附加险条款、2个特约条款和2个责任扩展条款。鉴于车辆新增设备已纳入车损险责任范围,车载货物掉落责任已经包含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内,因此取消了原来的新增设备、车载货物掉落2个附加险条款;考虑到即将实施的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可能包含车上人员责任,为了能够更加顺利向法定保险过渡,将原车上责任附加险划分为车上人员责任和车上财产责任2个附加险。保留了原来的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无过失责任险5个附加险条款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救助特约条款,并对其条款内容进行了完善;根据市场需求设计了车身划痕损失附加险条款;配合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范围的调整和某些特种车辆的个性化风险转嫁需求,设计了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附加险条款和2个特种车辆责任扩展条款。
三、对新的车险产品的评价
(一)、新的车险产品的优点
1、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车险新产品推出的消费者都是最大的受益方。车险新产品的推出本身就是证明了中国的车险市场已经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从以往的“我卖什么,你就得买什么”转变为“客户需要什么,我们就开发什么”,这是一种车险产品的买卖双方关系的质变,这种转变使得消费者真正的拥有了选择的自主权,使消费者的需求切实的成为财产险保险公司的首要考虑因素。
车险新产品也是在原有产品使用了十余年后推出的,因此可以预期的是,一个产品不做修改完善而被应用十多年的做法将被市场抛弃。从此以后各保险公司必须要不断的根据市场的需求更改、完善自己的产品,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否则将无法在现在的车险市场上留有一席之地。
2、车险新产品品种丰富多彩,保障更加全面,尤其是附加险品种。每个公司都有本公司专有车险产品,有的公司甚至有两套以上车险产品供消费者选择。从2003年1月开始截止到2004年2月,保监会共批准了11家公司22套产品投入市场。
虽然各条款的责任免除的明确,使得原有险种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赔付的范围减小(对于条款不明确的责任,在诉讼时,从保护若者的角度,法院一般判定保险人赔付),但是一些新增的附加险却弥补了这些不足,甚至在赔偿效果上使得购买全保的消费者获得了更多的风险保障。《车身划痕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补偿附加险》、《非常事故损失特约责任险》(即是俗称“酒后驾车责任险)这些险种所保的风险事故,在旧的车险条款中都属于明确的除外责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方是根本无法得到赔偿的,但车险新产品中将这些风险事故明确列为可保的责任,只是通过免赔额,和投保条件来作适当的限制,使得消费者实际风险可以有险可保,不会再出现有风险、有事故但无处可获得保障的状况。从普通的消费者的风险保障角度来讲,车险新产品最值得称赞的就是其附加险种的多样化。
3、车险新产品产品更具有个性化、人性化特征,各大公司推出的附加险条款既有很多不约而同的地方,也各有单独的创新。
各公司新推出的附加险中都有一种叫做代步险,投保该附加险后,消费者在车辆因保险事故而导致维修期间可得到保险公司每天180元左右的赔偿。这种附加险的设置应该是十分人性的。具体赔偿的天数和赔偿金额同投保的保险费挂钩,这在国外是一种非常流行的车险附加险种,能为消费者带来切实的实惠。以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超市为例,从“超市”的叫法就给人人性化的感觉,其中几种附加险如《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里程变额特约条款》都是保险人同保险公司商定,按照特定的方式赔偿。象类似的保险产品的推出,会产生很多投保人购买的保险都不同但每个人的保险都是根据投保车辆的特殊性而富有个性化的结果。而个性化应该是现阶段一种产品先进与否的的主要指标,由此来看新车险产品是先进的。
4、车险新产品费率的厘定趋于合理化。
原车险产品的费率不仅总体偏高,而且费率表定得太粗。而车险新产品的费率是建立在科学统计基础之上,汽车出险的概率受车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驾驶员等多个变量的影响,其中驾驶员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变量。因此车险新产品车险费率的厘定应实行浮动费率:根据驾驶员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驾驶经验和驾驶证的记录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驾驶员拥有安全驾驶记录、车辆所属设备、车辆保养情况作为厘定费率的一个重要依据,使费率公平合理。与以前不同,对各保险公司的精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保险公司针对不同风险的目标客户群制定了多样化的保障条款和费率水平,实现了风险和收益的匹配。这种差异化形成了不同保险公司各自的竞争特色和优势,充分体现了各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而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则以更低的成本享受了更好的服务,负担减轻。
5、车险新产品在合同双方公平性方面作了很大的改进。
在原有条款中只有约束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义务栏,相对来说却没有约束保险人的保险人义务,这也是原有条款经常被指责为“霸王条款”的一个原因,新条款中保险人义务的制定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限制了保险公司的不规范操作、“情感”操作。其中“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注4)一条意义最大,由于这条保险人义务的确定,实际理赔中经常出现争端的将有明确的处理依据。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些对普通的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都将起到积极的意义。
6、免赔率、绝对免赔的修改增加了被保险人之间的相对公平性。
近日针对南京人保的500元绝对免赔的设定一事,各方媒体闹的沸沸扬扬,有些人指责这种做法是霸王条款,是变相涨价。其实在深圳地区的旧车险条款中一直有1000元绝对免赔的做法。并且已经被社会大众广泛接受。由于保险产品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其收取的保费主要是支付未来可能出现的损失补偿或约定的给付,抛开管理能力不谈,在确保一定赢利的情况下,给付降低,收取的保费也必然降低。绝对免赔能够有效控制道德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使保险公司这一实际上的保险金的管理者,减小为查勘、管理那些相对于大赔案来说费用高昂的小赔案费用支出,同时也减少不宜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人为“制造”的小赔案的发生。这些最终仍能以降低保费的形式还利给消费者。并且减少了保险公司针对部分经常出小事故的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的支出,这样的结果对未出险的被保险人来说是更公平的,也是使保险原理在车险新产品中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7、车险新产品修补了老产品条款的漏洞与改进了原表述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地方,对于一些容易产生争议的概念有明确定义。可以有效减少车险新产品在理赔时的产生的争议。 车险新产品分析(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