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企业集团问题认识不清,组建集团不够条件,发展贪大图快,造成目前我国相当数量的企业集团缺乏规范性;
目前,许多人把企业集团等同于联合企业,以为几个企业凑在一起就是企业集团,从而不重视对企业集团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和改造,更有人把组建企业集团看作是权益之计。有些企业集团大规模扩张,兼并过来许多没有什么优势的企业;有些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则实行“拉郎配”,或整行业成建制地变成一个大公司、大集团。缺乏可行性研究,缺乏审慎有序的操作方法,这样一来,确实可以在短期内把企业的销售额、资产规模“做”大,但企业集团的内涵如科技研究与开发水平、管理水平等等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使企业一出现就“先天不足”。其实,规模大不等于规模经济,规模经济包含的是一个适度规律、有效规模,既不是越大经济,也不是越小经济。要不要合并一些企业,合并哪些企业,应根据成本收益来衡量。贪大图快凑“大个”的做法既耗费了较高的组建成本,又不能发挥企业集团的功能优势,往往“欲速则不达”,反而把核心企业、把好企业拖垮,最后一死(破产)一片。
这种片面认识的基础上组建企业集团,存在严重的非规范性问题:
第一,行政性倾向比较严重。很多企业集团是由行政性或半行政性公司演变而成,企业集团内部仍然保留行政隶属关系,甚至以组建企业集团为名,依靠行政权力搞强制捏合或改组,造成市场秩序混乱。
第二,由于缺乏规范的联结纽带,这些企业集团没有真正的核心层和紧密层,不具有企业集团的基本特征。
第三,权利责任不规范,或是权力高度集中在企业集团的核心层,核心企业全权管理包括生产经营方面的一切事物,或是分权过度,成员企业各自为政,造成投资分散或重复建设,极大地削弱了企业集团的整体优势和综合功能。
2、企业集团过分强调低成本扩张;
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实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很多企业集团通过购并和资产充足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带动了大量中小企业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一些企业集团过分强调低成本扩张,大量新建和购并中小企业,子、孙、重孙公司,几十个,乃至几百个,集团迅速膨胀,而管理体制没有相应改进,导致集团管理链条过长,管理成本大量增加,企业效率下降。
3、企业集团过分追求多元化;
目前,不少企业集团为了迅速扩张,不仅在本行业大量购并,而且进入别的行业。不少企业集团提出发展自己的几大支柱产业,并认为可以使企业的经营风险分散,利于企业稳定发展。但是多元化经营不一定会削弱风险,全面出击可能不如重点出击,“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把主业做大,基础巩固,形成规模经济,才有可能经受住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考验。否则,过分追求多元化经营的做法,可能会加大企业经营的风险。
4、企业集团错误地认为资产经营高于生产经营;
许多企业把资产经营理解为企业的一个独立业务构成,甚至盲目地进入金融业,热衷于证券、期货这些金融企业的活动,忽视自己的主业,忽视生产经营。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的见解和做法。
资产经营属于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的业务,旨在进行有效的证券组合,规避风险,获得最大收益。对生产企业而言,资产经营不过是服务于生产经营的一种手段。购并、融资和资产重组的目的是把生产规模、技术水平搞上去。生产经营是基础,资产经营是手段。目前许多企业不是把资产经营作为搞好主业的手段,而是作为主业来发展,抓住资产经营题材,在行业内外、地区内外大举扩张。这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运行成本和风险。
(三)、企业集团与现行政府管理体制存在矛盾;
由于我国现在处于新旧经济体制的交替阶段,国民经济管理体系尚处于转型时期,因此,国家及政府行政部门经济职能的内容、范畴、手段均未规范化、制度化,企业集团与国家的关系还未理清。并且,现在多数企业集团是由多种所有制企业组成,但却受“三不变”(所有制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财政上缴渠道不变)体制关系的约束,财政、信贷、物资供应、投资体制、人事制度改革又相对滞后,这就妨碍了企业集团的正常运作和其功能作用的发挥。也就是说,国家对企业不是主要通过政策和法律手段施以影响,而是更多地运用行政权力来干涉企业集团组建的范围、方式及其它一些本属于集团内部的事务。企业集团还未能真正享受到《企业法》中国家所赋予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权力。并且,在原有的“条块分割”、“地方割据”的未被彻底打破的情况下,各地区、各部门为了各自利益,往往对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组团设置种种障碍,从而使生产要素难以合理流动,工业组织集中度和分散度都较弱,影响了规模效益的形成和宏观效益的提高。
(四)、企业集团技术创新能力弱的问题;
技术实力较弱是目前我国企业集团普遍存在的问题。总体而言,我国企业集团的研发经费投入偏少。另外,一些企业集团在引进技术时,往往重视硬件的引进,不重视对软件的研究和吸收。
三、组建企业集团的方式选择
企业集团的组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一是市场主导型,通过成熟的、规范的市场(主要是资本市场)运作组建;二是政府主导型,通过政府的指令、撮合组建;三是有政府引导、协调,通过市场运作组建。我国应该采取何种方式呢?
通过对比上述西欧和韩国两种集团的发展模式后,毫无疑问,西欧的市场主导型的发展模式更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但这种模式必须要具备:一、市场主体充分发育;二、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动;三、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市场主体自由、公正、公开。这些前提条件,即使在比较开放的产业内也不完全具备(这也正是我国国有企业资产重组难以有效实施的主要原因),若要以这种模式实现出版集团化战略,无疑于痴人说梦。因此,以政府主导型的集团发展模式实现集团化战略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现实。 然而,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政府的作用大,难以做到政企分开,容易产生“拉郎配”集团、“行政翻牌”公司这样的“政府主导”产物,韩国的金融危机也证实了这种模式确实存在很大的弊端。因此,当我们不得不采用这种发展模式时,减少政府管理部门在这一战略实施过程中的“过分”行为,则成为克服这种模式存在的弊端、保证集团化发展战略有效实施的关键所在。
下面从产业组织理论和韩国的经验教训来试分析我国组建企业集团的方式。
(一)、以西欧传统产业为例的市场主导型; 企业集团的建立与完善(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