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独立性的增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开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非公有制经济增长迅猛,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主体的地位逐渐增强。他们需要加强与社团的联系和合作,更多地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宣传企业产品,提高产品竞争力。这使得共青团组织可以整合利用社会资源,通过与企业联合开展活动、接受企业捐赠,筹集更多的活动经费。
五、共青团组织变革分析
(一)动力机制
1、体制内的动力。共青团组织变革的动力首先来自体制内,由于社会地位的下降、活动经费不足和福利待遇不高,一批担任基层团委负责人的团干部(社团活动家),对共青团组织变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有着足够的认识。他们都比较年轻,思维敏捷,接受新事物较快,创新意识强,通过他们个人的努力,把社会的需要转化为团组织的具体活动,使得。比如,团徐州市委从2003年起提出了“为党增光,为国减忧”、“以理性规划目标,以激情落实行动”等一系列先进的工作理念,推行了项目负责制、板块工作制、活动承办制、量化考核制等运行机制改革。上海浦东新区团委在协助政府管理青少年事务方面、深圳团市委在社区青年工作、温州团市委在民营企业团建工作方面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2、体制外的动力。一方面,目前,团的活动精英化色彩很浓,“敲锣打鼓、满地纸片”的活动方式,既不能吸引青少年主动、有效参与,又浪费大量物力、财力,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希望团组织的活动能更加贴近生活、贴近时代、贴近青少年,并且减少对政府的经费依赖。另一方面,青少年不仅是社会变迁的受益者,同时也是受害者。他们在升学、就业、生活、情感等方面受到的压力与日俱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事件不断增多,迫切需要团组织能淡化行政色彩和精英色彩,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转变路径
社会是一个惯性很大的系统(注20),因此,中国的改革采取的是一种渐进式改革。尤其是社团改革不仅涉及社会生活,还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更要积极稳妥地进行。因此,我认为,共青团组织变革的路径只能是一种渐进模型。
首先,党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就需要团组织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巩固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团组织更好地协助政府管理青少年事务,逐步减少财政拨款,减轻财政压力,就需要团组织尽快转变运行机制。这使得共青团的组织变革进入政策议程。
接着,团组织运用自己的组织优势、联络优势和动员优势,通过组织、策划青少年喜闻乐见、寓教与乐的活动载体,吸纳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拓展多元化的活动经费来源渠道,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把青少年更好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在这一阶段,团组织要加强各类基地建设,增加事业积累,为实现最终目标做好充分准备。
第三,政府通过立法,明确共青团组织的法律地位,授权共青团组织在管理青少年事务方面的权利和责任。政府向符合政府工作目标和社会需要的团的活动项目提供专项资金扶持,而不再按行政部门进行财政拨款。团组织最终成为“自主工作、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真正意义上的社团组织。
(三)保障机制
1、地位保障。共青团的组织变革只是一种运行机制的变革,不仅丝毫不会改变共青团的性质和基本职能,而且其目的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些职能。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党对共青团和青少年事业的领导,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团的事业发展纳入党的工作体系中。这是共青团组织八十多年光辉历程取得的基本经验,也是共青团组织变革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2、法制保障。就是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共青团组织的法律地位,规定共青团在协助政府管理青少年事务方面的职责、权限和任务,
3、投入保障。政府可以逐步减少划拨的共青团组织活动经费,但是同时应当继续加大对青少年文化娱乐设施、校外教育设施等公益设施的建设力度。因为青少年事务管理是一项政府职能,是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体应当是政府,而非企业和第三部门。即使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手段筹集更多的投入资金,国家的投入仍然是主要渠道之一。
(四)转变方式
1、工作任务中心化。团结带领青年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建功立业,是新世纪、新阶段共青团组织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光荣任务。团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历史的,判断先进性必须有具体的尺度和历史的标准。党的奋斗目标决定青年运动的主题,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团的先进性有着不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新世纪新阶段,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经济建设是一切工作的中心。衡量和检验共青团工作成效的标准,提高团组织地位和影响的手段,关键一点,就是看共青团工作能否主动进入党政中心工作视野,团组织能否为经济建设真正出实招、办实事、见实效。因此,要把经济建设作为共青团的主战场。团组织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服务经济发展上,以此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在招商引资、重点工程建设、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转移农村青年劳动力等方面发挥团组织的独特作用。
2、事务管理法制化。
实现青少年事务管理法制化是确保共青团组织变革取得成功的关键。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明确共青团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定授权,才能处理好社会选择模式下共青团组织与党和政府的关系。
目前,我国政府管理青少年事务的职能分散在教育、公安、工商、司法、广电、文化、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受职能权限划分的影响,也不会从全局和整体的角度思考青少年事务管理工作。同时,共青团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受年龄因素限制,任职时间远远低于党政部门的平均水平。在任期内,往往把大多精力集中在短期性工作任务的完成上,缺乏对青少年事务长期发展的谋划和思考,即使有所考虑,也大多在具体操作和落实前便已转任其它职位。这就导致了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一部青少年发展方面的综合性的长远规划和政策,《中国21世纪议程》中提出的“1995年前制定实施《青年法》”的目标至今未能实现,而各级政府对青少年发展的目标、规划、任务、措施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政策。共青团组织作为一个群众团体,不具有行政职能,在没有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实际上却承担了政府协调青少年事务管理的职能,尤其是在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各级未保办、预防办都设在团委,日常工作由共青团组织负责,又使得“协助”管理事实上却是“协调”管理或代为管理。这种有名无分、有责无权的两难处境,使共青团组织缺乏必要的制约措施和强制手段,正常工作的开展往往要通过个人感情和关系去推动、去落实,难以形成有效的青少年事务协调机制,其作用也就难以充分发挥出来。 共青团的组织变革:从党政选择到社会选择(五)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