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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拓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思考——以农产品出口为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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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拓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思考——以农产品出口为例(四)
山东省某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2010年开始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在中国信保的帮助下设立了合同审查和风险控制专岗,根据中国信保批复的信用期限及时催收应收账款,逐步搭建了完整的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投保三年来,该企业利用中国信保的资信调查与评估服务,筛选优质客户,成功开拓了俄罗斯和中东市场;赊销结算业务占其出口额的比重从投保初期的10%上升至2013年的60%;在政策性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坏账率和出险案件数量得到有效控制;大蒜等农副产品出口量已经连续稳居当地第一。
三、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存在问题分析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规模增长迅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农产品出口的政策性作用日益得到充分体现。但结合上述两个案例分析,可知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呈现良好发展态势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有了较大地发展,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规模与我国贸易大国的地位还不相匹配,其对经济的支持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这主要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在发展中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一)出口企业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观念落后
首先,由于我国的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起步较晚,发展过程中宣传力度不够,致使企业对其认知度不高,加上他们出口的大多是欧美发达国家或老客户,合作过很多次,没有风险问题,再是我国的出口产品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和技术含量较低的机电产品,这些产品在国际上出售的价格较低,出口企业担心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将增加成本、降低其竞争力,因而都不愿承保出口信用保险。其次,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发展,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纷纷采用托收、汇付等商业结算方式出口货物。但由于缺乏信用风险管理经验,企业的逾期应收账款大量增加,据国家信息中心有关资料显示:我国逾期未收境外账款中,拖欠3年以上的占10%,1年至3年的占25%,半年以上的占35%。这些均造成我国出口企业的平均坏账率达5%以上,远远高于西方企业平均0.25%~0.596%的水平。当信用风险发生后,我国的出口企业又因不了解进口方当地的法律制度、管理和程序而无法有效地进行境外追讨。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的支持作用是靠立法来保证的。其基本程序是先立法、再根据法律建立机构,开办业务。而我国情况恰好相反,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已发展了20多年,但至今还没有出口信用保险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如:1994年7月1日施行的《对外贸易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199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均未对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也没有一个对应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结果使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不稳定。同时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出口企业都有没有固定的原则和规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因无法可依而只能按内部文件规定行事,出口企业对信保企业业务操作失去信任。从而导致出口信用保险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三)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方式单一、保费偏高
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费率为0.8%,中长期险种费率为4.9%,平均费率为1.8%,远高于世界平均费率水平,出口南美、非洲和一些新兴市场的费率更是达到2%以上。而法国三年期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率也不过在0.1%~1%之间。相对于商务部统计的我国出口企业平均5%的利润率而言,偏高的保险费率让很多出口企业望而却步。在保险费率过高、保险费负担过重的条件下,期望更多的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是不现实的。
究其原因是由于当前我国规定的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必须采用“统保”的方式。从承保人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将出口商优良业务与低劣业务均纳入保险范畴,使承保面积扩大,有利于保险机构分散风险。但从出口商的角度来看,则是增加了负担。对于风险不大的出口业务,加上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偏高,这就增加的很大的成本,减少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四)经营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专门管理机构,全部交由中国信保公司代理。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执行机构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而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主要采用部际委员会的形式,也有一些国家采用董事会或直接向国会负责的形式,如美国、英国、意大利等,其共性是有关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决策管理。
同时,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的收集,只有具备充足可靠的信息资料,才能科学地估测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的风险,进而厘定保险费率、向投保人提供准确的信息咨询。目前,我国虽然已经推出《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建立了信用风险评价系统,但是其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使用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及各类信息几乎都是出自国外机构或者公司之手,没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和经济法发展的评估体系,这使得我国的企业无法准确地掌握信息,无法区别地对待不同的国家。也影响了他们对国外企业的预测和评估。
四、发展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对策建议
我国作为农产品贸易大国,要利用综合保险产品帮助出口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扶持有潜力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发展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建立健全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机制,本文提出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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