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利用公司分立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进行税收筹划。《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如果一个企业大大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完全可以把该企业进行分立,组成几个小型微利企业,每个小型微利企业经营某一方面的专业业务,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负担。但要权衡公司分立所花费的各种成本,如注册费、各种管理费用,与节税效益及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战略,慎重决策。企业要安排好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要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的临界点。
4. 利用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筹划。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又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5. 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临界点和加速折旧法进行筹划。(1)根据税法有关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企业只要折旧年限大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就不要进行纳税调整,反之则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间的企业可以把折旧年限定在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可以在以后少缴纳税。
(2)由于折旧具有抵税的作用,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能获得更大的时间价值。采用加速折旧须按规定办理了加速折旧备案。
(3)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6. 利用新办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进行筹划。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可知: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起始时间为自获利年度开始。 这种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方法主要有两点:1)、尽量推迟获利年度。方法有:加大前期费用;推迟确认收入和进行业务分拆;将前期盈利项目由关联企业经营。也就是至少要等到企业获得资质认证后才能进入获利年度,以便充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2)、在企业的优惠期内固定资产的平均年限法优于加速折旧法,不能因企业获得的资质盲目选用加速折旧法。
7.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筹划。对于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而言,如果发生某些财产损失,即可以内部证据作为财产损失的认定证据,而无须再行提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企业来说,则可减少相当数额的鉴定费用,进而节约涉税成本,获得一定的税收经济收益。
企业完全可以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由本企业出具有关资产损失及评估报告、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同时向税务机关出具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该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然后企业就可以完成财产损失报批的申请程序,而无须提请有关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如此也就可以节约纳税成本。
8.适时利用对外捐赠进行纳税筹划。企业捐赠是一种支出,但有时候捐赠时机选择得好,相当于一种广告,并且这种广告效益比一般的广告要好得多,特别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因此,大企业往往利用捐赠获得节税和做广告的双重利益,建筑安装企业同样可以利用捐赠进行纳税筹划。但新税法对捐赠在税前扣除有相应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在捐赠时应加以注意。
9.公益性捐赠税前“全额扣除”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同时也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按照此意,“年度利润总额”中应当包涵了企业当年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这样,公益性捐赠支出自然就会直接影响“年度利润总额”,而使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出现了“不确定性”,可能造成企业当年的公益性捐赠可在税前全额扣除或者全额不能扣除。也正因如此,企业从事公益性捐赠活动,有必要进行“税前”筹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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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宝丽,《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财经界(学术版),2014(04)
[3].彭宇文,《税务筹划论》,中国方正出版社
[5].袁卫风,《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4(38):9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