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资产减值的确认更具操作性
(1)引入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的概念
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应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而单项资产只有使用价值,一般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其可收回金额无法确定。新准则规定,如果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则其资产减值损失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来确定,而不应按照该单项资产来确定其可收回金额。新准则同时引入总部资产的概念,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其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所以有必要同时引入总部资产的概念。比如,企业的某一生产线、营业网点、业务部门等,所创造的收入和现金流入全部或绝大部分能独立于其他部门,且属于可认定的最小的资产组合,那么就可以将该生产线、营业网点、业务部门等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对该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
(2)新准则提出商誉的减值问题
新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企业将其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至少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进行减值测试,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具体来说,企业对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然后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则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比较,确定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若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则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而旧准则并没有涉及商誉的减值问题(注3)。
例如A企业在2007年1月1日以3 750万元收购了B企业100%的权益,B企业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 000万元。因此A企业在其合并会计报表中确认商誉750万元(3750-3000×100%)。2007年年末B企业可辨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 500万元,并假定B企业的全部资产是产生现金流量的最小组合。由于合并商誉是在购买B企业时发生的,可以将其全部分配给B企业这一资产组,于是B企业资产组账面价值为5 250万元(4500+750)。而A企业确定B企业的可收回金额为3 000万元,所以发生了资产减值2 250万元(5250-3000)。会计处理为将减值损失先冲减商誉750万元,其余1 500万元(2250-750)应分配给B企业可辨认资产。
(3)要求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新准则在进行减值确认时明确要求计算资产可收回金额,并规定了操作方法: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现金流量,结合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内部发展状况及所有者的利益要求,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来确定。例如某制造企业于2008年年末对一台加工设备进行了减值测试,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该设备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预期。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6 000万元,尚可使用年限为8年。该设备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目前仍难以确定,但可通过选择企业能够接受的报酬率,对其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最终确定可收回金额为折现值10 965万元,需计提减值损失5 035万元。而旧会计制度及准则中允许使用的计量基础有很多,包括: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销售净价、市价等,且在不同的准则中又各有表述,对未来现金流量的计量方法、折现率的选取没有规定明确的标准,这样企业在计算减值损失时存在较大的调节空间,会计信息失真。
3. 会计核算方面的区别
具体到各种资产的减值损失的核算,新旧准则也存在很多的不同,比如:存货跌价准备及坏账准备的核算、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及商誉减值准备的核算都有不同程度的区别。在原准则中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因不同资产需要分别使用不同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如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账户;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短期投资跌价损失以及委托贷款减值损失计入“投资收益”账户;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则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这样进行的减值损失核算,容易造成科目的混淆,使得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与其他费用混为一谈,不便于对各项减值损失单独分析。新资产减值准则为避免因科目带来的账务处理差错,增设“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独立核算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使得财务人员对减值损失的分析有针对性,得出的管理决策更科学。
4. 信息披露方面
新旧准则都要求及时对资产减值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区别仅在于要求的严格程度。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在期末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中单独披露,包括:各种减值准备的年初余额、年末金额、以及本期增减变动幅度。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对资产减值的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基本数据需要提供之外,还需对资产减值的原因、判断与确定减值损失的具体理由和选取的方法、计提金额较大的项目等做出详细说明。这就使得资产减值的信息披露内容更具体、充分、全面,增加了企业信息的透明度,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企业资产的经营和存量状态,做出更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
(三)与国际资产减值准则的比较
1. 既体现国际趋同性,又独具中国特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我国从宏微观方面做出各种努力,以使中国经济快速融入全球经济体系,会计核算实务要求会计准则也应顺应国际发展潮流。资产减值准则的相关内容就充分体现了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性,比如判断资产减值时需运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新准则对商誉的减值问题,与国际的处理方法一致,要求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进行减值测试。同时,新准则更好地结合了中国国情,体现了中国特色,要求资产减值损失—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是与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最大区别,也是资产减值准则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部分。因为在我国目前会计信息可靠性不高的情况下,不允许转回资产减值有利于防止公司滥用资产减值的会计政策操纵利润。
2. 资产减值计提基础的异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引入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概念。指出在单项资产的减值准备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合确定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组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其认定应当同时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单独定义资产组组合,而是更详细地规定了现金产出单元的减值操作。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对“现金产出单元”做出解释:指从持续使用中产生的现金流人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并且能认定是最小的资产组合。在认定资产的现金流入是否基本上独于其他资产的现金流入时,需考虑企业管理部门如何监管企业的经营活动、管理部门决策方式如何等。从实质上来看,我国的“资产组”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现金产出单元”是一致的,都是在不能估计单项资产现金流量时做出的一种调整措施。
3. 可收回金额的确定
IASNO第36条规定,企业必须对资产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并选择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算为现值,以此作为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可回收价值应采用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二者之中的较高者进行计量。我国新准则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可收回金额的定义上基本一致。
4. 资产减值确认的比较 浅析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